如果我想從 Boos 辭職並繼續前進,我該怎麼辦?

發布 職場 2024-06-09
4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您好,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要麼加薪,要麼果斷辭職,不要猶豫。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說實話沒有壞處,那就說實話。 如果真相傷人,編乙個好理由,說謊就容易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我教你你,他說叔叔,我在這裡這麼久了,謝謝你教了我很多,現在我想出去親自試試,希望你能理解。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是親戚,它不應該阻止你去乙個更好的地方。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說你找到了乙份你感興趣並想嘗試的工作。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我說是家裡人決定安排工作,我沒有和自己商量,我選擇這份工作的時候家裡人也不同意,我也想在你們公司好好鍛鍊,可是我真的沒辦法!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身體不適、公升學、家庭因素、婚姻等,這些突破都比較容易跑。 但是,讓我們直截了當地說。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告訴老闆:“老闆,我想談談我這半個月的工作,我覺得我不太適合現在的職位,我可能沒有資格勝任這份工作,我怕以後給公司帶來麻煩,所以我想辭職。 “這是你的老闆肯定要說話了,看看他說了什麼,如果他說好了,就去理財結賬,恭喜你,你的目標已經實現了。

    如果他留著你,說有什麼你不明白的事情,是不是有什麼隱藏的秘密,你會重複上面的話,強調不合適,無能,怕惹麻煩。 如果老闆不感興趣,你還是想留著,所以你說,“其實,我的家人最近聯絡我找了乙份工作,我覺得很適合我,。。

    這個時候別說了,看著他,看他說點什麼)“要是這個老闆還說著,哥們,轉身就走吧,就這個老闆,這個情商,沒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你說你家裡有事,想請2個多月的假。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有三種情形: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書面辭職需提前30天提交,無需用人單位批准即可提出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如您未提前30日提交辭呈,且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直接提交辭職函並請假,此時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可要求您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函將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書郵寄給用人單位,以方便證據的保全。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沒有為你辦理辭職手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既然是試用,就相當於對產品進行試用,不好就退貨。

    當然,如果合同上寫著試用期內辭職,會得到違約金的賠償,那是沒辦法的。 所以在簽訂試用合同時要非常小心!

    按照常理,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必須提前一周發出辭職通知。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國家有法律法規:試用期內隨時可以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按照一般公司的規定,提前一周打個招呼就足夠了。

    祝你好運。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如果您提前 30 天通知,那麼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雇主都不可能要求您賠償違約金。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問問老員工,一般公司都是提前乙個月,因為他想找人來填補你的職位,但是也有幾天時間,小公司可能很快就能,但是要和領導談談,因為他們的前提是不要給公司帶來損失,或者盡可能少給公司帶來損失, 你的領導完全有能力讓你在什麼時候離開。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在試用期內,我可以隨時辭職嗎?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好吧,提前一周提出來是可以的本週提出,7 天後,消失了。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每個公司的情況都不一樣!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好吧,正如上面所說。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所以,這種回答可以說是肯定了你的工作能力,也可以算是藉口:你給公司帶來損失,直到沒有人合格或完全接替你的工作。 他更多的只是衡量收益的價值。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你的老闆很看重你,不要放棄,努力工作,我相信老闆不會失去你。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而老闆說,如果你不必離開,那就請假回去工作,你很幸運能有乙份充分發揮你能力並得到認可的工作,你很棒!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這不容易嗎,你只要告訴他,“我那邊有乙份工作,薪水比這裡高,而且我不加薪。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06

    說明老闆很看重你,萬不得已最好不要辭職,所以請假。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05

    每個老闆都有留住的人才,如果你懷孕了或者正在度蜜月,老闆留住你是正常的,如果你只是想無緣無故地辭職,我認為老闆不會留住你。 我希望通過,謝謝。

  26. 匿名使用者2024-01-04

    肯定是你在公司裡的地位很重要,對公司的經營很重要,說老闆利用你的才能為自己賺錢也不好,我建議,如果他不提工資的成本,你就離開他。

  27. 匿名使用者2024-01-03

    能夠混到這個水平,證明老闆非常重視你。 有前途,做好工作。

  28. 匿名使用者2024-01-02

    看來老闆很看重你? 仔細想想,薪水還不錯。

  29. 匿名使用者2024-01-01

    這取決於你在公司是否有任何發展前景。 如果它只是重要而沒有前景,你仍然應該考慮你未來的發展。

  30. 匿名使用者2023-12-31

    這個時候,那些不提加薪的老闆們,都是流氓。

  31. 匿名使用者2023-12-30

    看得出來,你在這家公司已經有了一定的地位,不要辜負老闆對你的期望,努力工作,年輕人是有前途的。

  32. 匿名使用者2023-12-29

    如果你確定老闆沒有騙你,是的。

  33. 匿名使用者2023-12-28

    這是只想讓你繼承的家族企業,不代表你的工作能力好壞。

  34. 匿名使用者2023-12-27

    嗯,是的,這意味著你在他心中很重要。

  35. 匿名使用者2023-12-26

    老闆對你能力的肯定

  36. 匿名使用者2023-12-25

    是的,這意味著老闆非常重視你。

  37. 匿名使用者2023-12-24

    如果有人有能力取代你,你就不是。 當然,沒有人取代你,老闆是孫子。

  38. 匿名使用者2023-12-23

    老闆喜歡你,更欣賞你。

  39. 匿名使用者2023-12-22

    辭職是你的權利,如果你不是特別想計算薪酬,你可以直接辭職,說新工作的薪水太誘人了,年輕人經濟壓力很大,要考慮現實點。

  40. 匿名使用者2023-12-21

    如果你厭倦了呆在乙個地方,你想出去歪歪扭扭,這是最好的理由。

  41. 匿名使用者2023-12-20

    如果你自己做不到,你必須下定決心不按照他說的去做。

  42. 匿名使用者2023-12-19

    世界那麼大,我想看看。

  43. 匿名使用者2023-12-18

    你怎麼樣! 根據勞動規定,公司將給予至少一年的解雇,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至於其餘的,這取決於你。

  44. 匿名使用者2023-12-17

    想做就繼續做好,不想做就辭掉工作,不要想太多......

  45. 匿名使用者2023-12-16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期滿後辦理辭呈手續、工資結算、保險、檔案轉移等工作。 可以先寫乙份書面辭職報告,註明辭職日期、原因、本人簽名,用人單位不接受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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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老闆不會放過你,也許是你太優秀了,因為也許公司現在需要你,我覺得如果老闆留住你,你還是要看看你是否願意在這個地方工作? 如果你真的不想工作,你應該勇敢地拒絕,不要為繼續在這裡工作而感到尷尬。

6個回答2024-06-09

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日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繳納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More

24個回答2024-06-09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保障,或者當時不支付工資和加班費,加班加班,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加班費還應支付25%的滯納金, 而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還應給予你經濟補償,你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到法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