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在離婚後是否仍被沒收?

發布 社會 2024-06-13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是行不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滅:

    (一)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2)享有撤銷權的一方在明知撤銷理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有效性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存在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退還國家或者集體或者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在婚後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而產生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處理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當事人對連帶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當事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曉雄是以公司名義從事第乙個專案,如果出現問題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公司才能承擔法律責任,而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就是要對公司的資產承擔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你不明白什麼是公司。 公司為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這意味著即使發生什麼事情,也只能執行公司名下的財產,股東的個人財產不會被追回。 所以這種離婚、財產轉移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有貪汙嫌疑,則與離婚配偶仍有關係。

    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準確的法律援助。

    魏峰律師。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問題不清楚,無法詳細提供給您,建議諮詢律師。

    王艷霞律師。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好! 婚前財產是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而不是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規定一直存在,一般來說,一方的婚前財產是他或她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則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和鉛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判斷是否為婚前財產的關鍵是取得產權的時間在婚前。 如果財產權是在婚前取得的,但該財產在婚後實際占有,則具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對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的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一般情況下,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原則進行分割,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轉業費用,結婚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超過10年。從軍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貼,歸已登記結婚、尚未同居、一方或雙方受贈的人所有。分割時要考慮屬性**、數量等。

    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應歸各方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的日用品。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婚前財產一般在離婚後歸財產所有人所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1、一方將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

    2、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婚後全部或部分財產共同所有;

    3、離婚協議約定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1063條,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還規定,下列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現在有離婚和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婚姻登記前取得的財產。

    無論另一方如何,所有者都擁有完全的控制權和處置權。 只要有婚前財產,無論何時辦理離婚,都可以適用婚前財產的概念。 婚前財產不涉及婚姻財產的分割。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才能分割。 配偶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能分割。 否則,即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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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6-13

當然不是,這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不會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父母買的,最好在房產證上寫上父母的名字,或者直接寫上自己的名字,只要不寫妻子的名字,再往年都是個人財產。 >>>More

5個回答2024-06-13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雙方當事人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