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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知道自己很髒,那不僅僅是刑事拘留那麼簡單。 明知是犯罪所得,故意購買贓物的,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窩藏、轉移、購買、出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故意窩藏、轉移、購買、出售贓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你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車,比如一輛10萬元的車,你買了10萬或2萬元,你怎麼能證明你不知道它是贓物?
刑事拘留對你來說沒有問題,只要不超過37天。 如果超過37天沒有逮捕,則必須改變強制措施,可以是監視居住。
你不需要付錢就可以進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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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骯髒的汽車是善意獲得的,不會被刑事拘留。
明知是髒車買,應該是犯罪,但也要看情況是否嚴重。 情節輕微的,無需拘留。
你有身份證,可以交給公安機關查處。
取保候審,即交錢。
如果他們被錯誤拘留,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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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拘留問題,只要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可以拘留審查,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共七項。 此外,刑事拘留期限為3天,如果在3天拘留期屆滿前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可以延長拘留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拘留期限分別延長4天和30天兩種情形。 拘留期最長為30天。
犯罪嫌疑人須在30日內從下一步中釋放,報公察機關批准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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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留給律師,以更好地保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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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往往與法律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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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條件:是現行罪犯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緊急情節之一;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羈押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役罪犯或者嚴重懷疑有震顫傾向的人,提前拘留志凡:(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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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案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梁洛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提前羈押:
1.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內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逃亡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6、不透露真實姓名、位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羈押在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在旅途中犯罪,實施多項犯罪或集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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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現役罪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處罰; 被害人或目擊犯罪的人指認他犯了罪; 在附近、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或者部門激動的,可以提前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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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拘留物件是犯罪分子或主要犯罪嫌疑人。 現役罪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主要嫌疑人是指對重大犯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重大犯罪的人。
二是具有法定緊急情形之一。 即(1)準備犯罪、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內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逃亡的; (五)存在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六)身份不清而不告知真實姓名或者住址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拘留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刑事案件通常被稱為刑事和解。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能夠直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溝通、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根據具體情況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案件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至第二百九十條對刑事解決的公訴程式作了專門規定,對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的民事糾紛故意犯罪案件,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瀆職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納入公訴案件解決程式的範圍。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