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補償金如何計算

發布 社會 2024-06-0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裁員計畫: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下崗的(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款)),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賠償金額是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建議您花乙個小時閱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益終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可以要求 2 個月的經濟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如何計算。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如下:

    1)協商終止的遣散費等於服務年數乘以月薪,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不稱職解雇遣散費等於服務年數乘以月薪,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客觀變更遣散費等於服務年數乘以月薪;

    4)客觀改變舊麻煩的遣散費等於服務年限乘以月薪;

    5)逾期支付的遣散費等於原遣散費加上額外的遣散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因勞動者自身過錯、勞動者工傷後不能履行工作或者合同訂立的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用人單位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條、第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緩刑法》第47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工人平均月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年限計算,按照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補償標準計算, 半個月工資作為半個月以下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向在崗位上工作的人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人民或市級人民公布,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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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6-02

<>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給予補償。 >>>More

13個回答2024-06-02

您好: 1.您需要找出“3月5日”是否是您所說的“假合同”上標記的合同到期日。 如果是這樣,如果您無法證明這是乙份虛假合同,則日期是真實的協議。 >>>More

11個回答2024-06-02

1、用人單位提前與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能的; >>>More

6個回答2024-06-02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應當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7個回答2024-06-0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