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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乙個問題:
我之所以說“範圍”,是因為抵押權是一種權利,必須依附於主要權利(即所有權)。 因扣押、混合或加工(新事物的形成,新事物的所有權不常見,但歸屬於第三人)而喪失抵押權,這意味著抵押權不能再對原抵押權行使,但並不意味著抵押權喪失, 但改為行使賠償。
2. 第二個問題:
例如,乙個抵押品可以擔保多個債權,比如一輛價值100萬的漂亮汽車,可以擔保20萬元的債權和80萬元的債權。 整輛車都用於確保這兩個索賠。 這就是你所說的前半部分。
後半部分:汽車所有部件的所有權,例如發動機、輪胎和汽車的主車架,用於擔保汽車作為抵押的抵押貸款。 這意味著,即使這些零件被拆卸,或者汽車的一部分丟失,所有剩餘的零件仍然完全符合索賠要求。
如果主要債務未得到償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強制執行抵押權的所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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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表示“包含”,即抵押的效力包括補償。
至於第二個問題,很簡單,就是抵押品的完整性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不完整,抵押品的剩餘部分仍要用於擔保債務; 此外,可以分別對標的物的每個部分行使抵押權,即標的物的每個部分分別作為抵押品,現在你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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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效力延伸到補償,這意味著抵押對補償有效,不是包含的意義,而是對補償的影響。 因為加工混合物的補償和所有權是兩種不相容的權利。
第二句應該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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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你的句子不完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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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保全權。 當抵押權人因抵押權受損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下列權利來保全抵押權: (一)抵押權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權價值降低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該行為。
2)當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沒有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就損害賠償的範圍內要求擔保。 抵押品中價值下降的部分仍被用作索賠的擔保。
2.抵押物的處置權。 債權人權利達到清償期限未清償的,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作為已清償物處分。 3.賠償優先權。
這是抵押權的核心權利,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優先於未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進行償還,即只有在抵押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償付後,其他有餘額的債權人才能得到償還,其他沒有餘額的債權人無法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0條規定,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的折扣或抵押財產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付。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權的變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物折價或出售的,應參考市場**。
房屋抵押權的登出是前一次抵押的產權證,因為還款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抵押權被取消,恢復了自由產權的性質。 不動產抵押登記登出是指抵押權人與抵押權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申請解除抵押關係的行為。 >>>More
抵押合法有效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所得價款或者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 >>>More
這取決於你要改變什麼,是合同的標的還是合同的債權人或債務人,但無論你改變什麼,一般都需要徵得抵押人的同意,尤其是不利於抵押人利益的條款的改變。 最好具體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