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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的標的物不同。
1)質押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
2)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用益權和動產。
2.設立要求不同。
1)質押物需要轉讓質押物的占有,質押物的占有和轉讓既是質押物的公示方式,也是質押成立的必要條件。
2)抵押權的設立一般是登記後才成立的,不需要登記的是抵押合同的簽訂,不需要抵押權的轉讓和占有。
3.擔保機制不同。
1)質押除具有優先償付的效果外,還具有法人占有、保留標的物或其權利證明的效果,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對出質人造成心理壓迫,促使其按期償還債務。該留置權不具有抵押權的效力。
2)抵押權是非占有式擔保權益,具有優先權效力的擔保作用。
4.它的實現方式是不同的。
(一)債權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事由發生而未清償的,質權人可以不經司法程式,參照市場價格直接變賣質押財產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因已提前占有標的物而獲得價值補償。出質人認為變價不公平的,可以通過訴訟另行解決。
2)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未達成協議時,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請拍賣,出售抵押財產並獲得價款優先付款,而不是強行扣押抵押財產並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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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押是一種擔保權益。 抵押和質押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讓質押物的占有,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第二個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讓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和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常見的兩種擔保形式。 然而,在實踐中,兩者經常被混淆,例如,當它是質押時,它在合同中被寫成抵押。
重要的是要知道抵押和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形式,它們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其特定財產的佔有權,而是以該財產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者拍賣、出售價款優先償還該財產。
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方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有兩種型別: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 法定與否,無論是否約定,都必須符合規定; 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擁有的可以轉讓的財產,法律禁止流通或者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使用。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其中還包括擬擔保的本金債務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的名稱、數量、地點、所有權和範圍。
依法規定,抵押擔保登記為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受理抵押登記的機關為財產的行政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機關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者拍賣或者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償還。
財產稱為質押,提供財產的人稱為質權人,擁有質押的人稱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質押轉讓給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內容與抵押合同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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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交給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按折價、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償還。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財產提供擔保而不轉讓占有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依法優先支付折價、拍賣、出售的房產價款的權利。
質押是占有的轉移,而抵押是占有的不轉移。 抵押權以動產和不動產為擔保,質押權以動產和權利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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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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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佔有權。 其他區別包括:
首先,題材不同。 抵押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但不限於不動產; 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和權利。 例如,賬單、**等。
二是方式不同。 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權,但仍由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占有; 另一方面,質權人必須轉讓質押物的佔有權。
三是保障範圍存在差異。 抵押的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人的權利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變現抵押的費用,而質押除擔保範圍外還包括保全質押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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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質押與抵押的區別在於:1、標的物不同。
抵押標的物原則上應為不動產,但不限於動產,法律悄悄允許將機器、車輛等某些動產作為抵押品。 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和權利。 例如,票據、貴重物品等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 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權,但仍由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占有; 反之,質權人必須轉讓質押物的占有,佔有權歸質權人所有。 3、擔保範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動產的清償權。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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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在於:1、標的物不同。
抵押標的物原則上應當是不動產,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將機器、交通工具等某些動產作為抵押品。 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和權利。 例如,票據、懺悔**等貴重**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 抵押不轉讓標的物的,仍由標的物所有人占有; 反之,質權人必須轉讓質押物的占有,佔有權歸質權人所有。 3、擔保範圍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動產的清償權。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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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標的物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的買賣。
2)抵押物未轉為占有;質押轉讓占有。
3)當事人能夠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無需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押或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的定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不轉讓財產佔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償還該財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425條【動產質押的定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優先清償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中彙明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佔有權。 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 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質權人負責保管質押財產。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清償其占有的財產。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質權人,債權人是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是質押。 >>>More
房屋抵押權的登出是前一次抵押的產權證,因為還款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抵押權被取消,恢復了自由產權的性質。 不動產抵押登記登出是指抵押權人與抵押權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申請解除抵押關係的行為。 >>>More
這取決於你要改變什麼,是合同的標的還是合同的債權人或債務人,但無論你改變什麼,一般都需要徵得抵押人的同意,尤其是不利於抵押人利益的條款的改變。 最好具體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