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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清償其占有的財產。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質權人,債權人是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是質押。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財產作為償債擔保的債權人的法律行為。 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方稱為抵押人; 提供的抵押財產稱為抵押品; 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因此享有一種稱為抵押權的權利,這是一種擔保權益。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佔有權。
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 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質權人負責保管質押財產。 一般而言,抵押人應對擔保物的損壞或價值減少承擔責任,質權人應對擔保物價值的損壞或減少承擔責任。 債權人無權直接處分抵押品,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在法院通過訴訟作出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分; 質押財產的處分無需協商或法院裁決,質權人可以在合同約定期限之外進行處分。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相同。 法律依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權,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財產折價或者財產拍賣、變賣價格優先獲得償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並以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動產折價或者動產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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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的佔有權,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償還抵押物的銷售價款。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獲得動產出售價款的償付。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汽車、船隻等); 質押主要是動產。
2.抵押只有在登記後才有效,並且質押只有在占有的情況下才有效。 3.
抵押僅具有簡單擔保的效力,而在質押中,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而且可以體現留置權的效力。 4.抵押權的變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為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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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質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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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佔有權。 其他區別包括:
首先,題材不同。 抵押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但不限於不動產; 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和權利。 例如,賬單、**等。
二是方式不同。 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權,但仍由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占有; 另一方面,質權人必須轉讓質押物的佔有權。
三是保障範圍存在差異。 抵押的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人的權利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變現抵押的費用,而質押除擔保範圍外還包括保全質押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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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如下:一是抵押不需要轉讓抵押物的占有,而質押必須轉讓質押物的占有; 二是房屋等不動產可以申請抵押,但不能以質押方式抵押; 第三,抵押擔保必須登記,抵押的效力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的效力自標的物轉讓給占有時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4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不轉讓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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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交付標的物。
這從兩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也是最大的區別,那就是抵押的標的物不轉讓占有,質押物通常需要轉讓占有。
2.題材不同。
一般來說,房地產只能抵押。 然而,動產通常可以抵押或質押。 質押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 對於權利質押,有權利證明的,應當將證明交付給質權人,沒有權利證明的,處理質權證明。
3.權利成立的時間點不同。
抵押成立有兩種方式:登記和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屬物的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在建建築物均通過登記設立。
對於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在建船舶、飛機、運輸工具等,可在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
但是,對於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定的抵押權,即使抵押權已經設定,抵押權也不能用於未經登記的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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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後果不同。
1、質押:質押財產稱為質押,提供財產的人稱為質權人,享有質押權的人稱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質押轉讓給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內容與抵押合同基本一致。
2、抵押:依法規定,抵押擔保登記為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機關為財產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二是題材不同。
2、抵押:原則上抵押的標的物應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將機器、車輛等某些動產作為抵押品。
第三,方式不同。
1、質押:反之質權人必須轉讓質押物的占有,佔有權歸質權人所有。
2.抵押權:抵押權不轉讓標的物的佔有權,但仍由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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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轉讓擔保財產佔有權的區別。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財產的佔有權轉讓給債權人,債權人占有該財產作為前者履行一定的償付或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
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之間以書面形式約定的不轉讓抵押財產的佔有權,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2.物品處置的差異。
質押財產的處分無需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質權人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後進行處分。
債權人無權直接處分抵押品,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在法院通過訴訟作出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分;
3.型別差異。
抵押包括不動產的抵押,如土地、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屬物; 動產抵押,可轉讓且搬遷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的房產; 聯合抵押,抵押人以其所有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的總和作為抵押標的的抵押; 聯合抵押貸款是在幾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立的抵押貸款,目的是為同一索賠提供擔保。
質押有兩種型別: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動產的質押,因此不損害其效用; 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質押的權利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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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讓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以登記方式擔保的動產價值或權利的優先權,債權人獲得優先權的權利。 抵押權是債權人在不轉讓占有的情況下出售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優先償付債務的權利。 抵押貸款和質押之間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物不同:(一)質押標的物具有動產和權利。 (二)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和動產。
2.設立條件不同:(1)質押物佔有權的轉讓是質押的必要條件,質押物占有的轉讓既是質押的公示方式,也是質押成立的要求。 (2)抵押權的設立一般是登記後才成立的,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權的轉讓和占有。
3.擔保機制不同:(1)質押除具有優先償付效果外,還具有法人占有、保留標的物或其權利證明的效果,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對出質人造成心理壓迫,促使債務如期償還。 該留置權不具有抵押權的效力。
2)抵押權是非占有式擔保權益,具有優先權效力的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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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 質押是擔保權益的一種。 抵押和質押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讓質押物的占有,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第二個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讓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 抵押和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常見的兩種擔保形式。 然而,在實踐中,兩者經常被混淆,例如,當它是質押時,它在合同中被寫成抵押。 重要的是要知道抵押和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形式,它們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其特定財產的佔有權,而是以該財產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者拍賣或者出售價款優先償還財產。 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方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有兩種型別: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 法定與否,無論是否約定,都必須符合規定; 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擁有的可以轉讓的財產,法律禁止流通或者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使用。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其中還包括擬擔保的本金債務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的名稱、數量、地點、所有權和範圍。 依法規定,抵押擔保登記為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受理抵押登記的機關為財產的行政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機關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按照折價、拍賣、出售財產的價格優先償付該財產。
質押合同自質押、質押轉讓給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內容與抵押合同內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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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概念上講,您可以在以下幾點中看到抵押和質押之間的區別。
首先,抵押的標的物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的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
其次,抵押物不可轉讓、占有,質押可以轉讓給占有,所以占有與否是抵押和質押之間最本質的區別。
四是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當事人無需辦理質押登記。
第五,抵押可以在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基礎上重複設定,而質押物在法律上不允許在同一質押物上重複質押。
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抵押擔保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債權人仍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債務人對擔保期內的財產損失負責,而質押擔保需要轉移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債權人保管, 期間財產的損失由保管人即債權人承擔;
其次,抵押擔保需要登記為抵押物才能生效,而質押擔保只需要轉讓財產的所有權。
此外,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在質押財產的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前者包括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而後者一般是動產或權利的轉讓。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佔有權。 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 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質權人負責保管質押財產。
債務與債務的區別:
1.債權人的權利是要求他人做某項作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權利。 債務是指債權人為獲得利息而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約定的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