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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法有效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所得價款或者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優先按照抵押財產折價所得價款或者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予以優先補償。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權的變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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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按照抵押權取得的,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作為擔保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如果債務無法償還,抵押品將用於償還債務人的債務,當然不是直接償還債務,而是一般通過拍賣,所得價款用於償還債務。
參考《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是債務人未限期履行債務或者債務人未限期履行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時,債權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和優先償還出售價款的權利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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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賣抵押品並用拍賣所得償還 2.以折扣價轉讓抵押品的佔有權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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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能償還的,債權人與抵押人達成協議後,可以優先以抵押財產折價所得的價款或者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清償; 協商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權,是指債務人的受僱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權,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財產折價或者財產拍賣、變賣價格優先獲得償付。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是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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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處理無法償還的債務和抵押品。
1、債務無法償還時,抵押權人可以折價或者拍賣方式處分抵押權和抵押人協議。 有限度地支付出售抵押財產的收益。 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不轉讓財產佔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償還該財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a) 帶有多個附件的建築物和其他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洋空間使用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運輸工具;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財產。
2.哪些物品不能作為抵押品。
不能用作抵押品的物品如下: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機構和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4、權屬或使用權不明確或財產爭議的;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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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務無法償還,抵押物將抵押物以拍賣財產的形式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償還給剩餘債權人,抵押權是在資金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時保護資金借款人的法律協議。 抵押貸款賦予資金貸款人從協議中確定的從借款人資產中收到的現金中償還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10條。
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優先償還抵押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權所得價款。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給予一段時間的救濟。
抵押物折價或出售的,應參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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