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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優先分攤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償還:
(一)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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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優先償還的債務有兩部分:一是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津貼和喪遺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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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後,一般是先還清破產費用和普通債務。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破產後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依法依法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破產財產不足,與破產財產不足額同序清償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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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的工資和勞保費; 3.破產人除前款規定外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