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實習生簽署協議並賠償,實習生是否應因違反協議而獲得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6-30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 外出實習時應該簽訂工作協議嗎?

    如果不是固定工資,可以簽訂實習協議。

    如果公司有興趣邀請你畢業後加入公司,會和你簽訂僱傭協議。

    2) 如果我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對目前的工作狀況不滿意,想辭職,我需要做什麼?

    無論是實習協議還是僱傭協議,都需要與公司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

    僱傭協議將規定部分違約金。 如果您離職,您將需要支付罰款。

    3)如果公司為我提供一系列培訓,我是否有責任賠償?

    如果公司與您簽訂了服務協議,或者您的培訓內容不屬於公司員工手冊中定義的基礎培訓內容,您將需要支付違約賠償金。

    4) 雇主應該在實習期間支付我的保險嗎?如果是這樣,什麼樣的保險?

    實習期間,你還是學生,公司不用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因為社保的前提是,你必須是乙個社會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您只需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公司應為您在公司工作期間辦理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無需任何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賠償! 但是,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即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82條:1.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2、如果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辭職報告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給用人單位,這樣辭職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先未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擅自離開公司,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具體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37條:

    1、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此外,服務期間的違約金只有在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特殊培訓的情況下才能約定,簡單的入職培訓不屬於特殊培訓。

    因此,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擅自扣留工資或者有其他違法情形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實習協議沒有規定違約責任,你不承擔任何責任,可以直接不去,基於禮貌,可以跟單位打個招呼。 如果是畢業實習,違約責任一般約定,不去的違約責任由承擔,但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規定了履行相應的誠信義務; 您已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如果服務未到期並要求離開,則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合同是可以被破壞的。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勞動者不想上崗,可以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尚未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實習大學生不是主管勞動法的主體,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適用。 實習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民法,相關權利義務根據勞動關係進行調整。 大學生實習生的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公司與大學生簽訂的實習協議條款是否合法,取決於四點:

    1、看實習協議是否是真正含義的體現,不存在脅迫或脅迫;

    2、勞動法不適用於雙方,因此不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並不違法,但涉嫌違反民法公平原則,不提供工資和報酬。

    3、公司必須依法承擔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關係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實習大學生除工作餐、班車外不享受其他福利,視雙方約定,法律無強制性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實習生的薪資多少取決於公司的規定,與工作性質、所需技能、平台機會等因素有關。 實習生還沒有正式從校園踏入社會,所以在第一次實習中很容易吃虧,但無論如何,實習生都需要通過正規渠道找到實習機會,發揮自己的優勢,盡最大努力做好工作。

    1、合同糾紛案件會否涉及業務員?

    根據實習的性質來判斷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如果不是學生培訓實習,則為畢業生就業實習,一般應認定為雙方建立僱傭關係的純來源。 在勤工儉學實習和培訓實習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由中國有關法律規定,不屬於勞動關係。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產生的一切爭議。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有補償,一般可以按工資雙倍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要建立勞動關係,需要以書面形式確定,這樣才能保護各方的權益。

    1、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終止,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不支付雙倍工資。

    對於試用期內的辭職,這是允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3、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遣散費如何計算?

    遣散費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按月工資支付。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具體標準如下:

    1、年數的計算標準:根據職工在單位的服務年限,按每整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員工工作滿半年但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補償期(12年)不再有限制。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這裡的工資是指應付給工人的工資,一般包括:

    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津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只要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那麼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報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只要實習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原則簽訂,實習協議即屬有效。

    1. 實習合同是否合法?

    作為用人單位,應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和實習生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 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工傷後的經濟補償糾紛。

    1、在雙方的自願主觀意志下,只要所簽署的協議不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即視為有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仍為實習生,則在畢業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

    3.由於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根據協議規定向法院申請民事調解或訴訟來解決。

    2.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實習,《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2、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步發1995年第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在試用期、熟練期和試用期內,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其工作的雇主應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3.學徒和實習生的法律特徵。

    1、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是屬於職業培訓關係。 只有學徒期滿、實習期滿,滿足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2、建立學徒和實習關係的目的是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受訓者能否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判斷能否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

    實習期一般為90至180天的約定工作時間,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組織的不同組織而有所不同,特別是在醫療行業,一般實習期至少為半年,有時甚至超過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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