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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條件是指保證工人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 它不包括您所說的產假。 不能主張任何權利,也不會給予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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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條件是指勞動過程中對個人環境和防護用品的保護;
所謂停職假,需要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告知員工停職期及如何處理,否則,破產申請將首先滿足員工的安置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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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不包括生產假。 勞動條件主要是指工人工作的必要條件,比如叉車工人需要提供叉車等,對於你提到的這種情況,很難從企業獲得補償。 但是,僱傭合同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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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法規定,在簽訂終止勞動合同的當天,您應結清所有拖欠的工資補償金,否則可以拒絕簽署解除協議。 至於補償的內容,除拖欠工資外,還應按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補償金計算補償金,以及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補償金,(拖欠工資補償金的25%根據勞動部門《企業工資計算辦法》的規定計算, 並且可能會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而波動,但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所以你父親應得的賠償,賠償金額如下:
1. 拖欠4個月的工資。
2. 拖欠7個月工資的25%。
3、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乙個月補償,依次累計。 不足一年的,6個月就算一年,6個月以下的工資補償半個月)。
4、如有加班,加班費也要補償,週末2次,節假日3次。 每天八小時以外的加班時間按小時工資的倍數計算。
5、如未按規定申請勞保,還應繳納勞保(即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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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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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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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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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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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所從事的工作,必須向勞動者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即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保證勞動任務的完成和勞動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的基本要求。 包括工作場所和裝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要規定,即提供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造成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經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項規定有兩層含義。
一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享有勞動權利而制定的規則和制度。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應該是合法的。 即內容不得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相牴觸。 由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往往涉及工作條件和勞動福利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結果,而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這就要求規章制度中關於工作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不得低於合同規定的規定。
二是制定和頒布規章制度的程式要合法。
1)它必須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式。雖然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屬於用人單位,但規章制度的內容涉及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式。
2)應予以公示。員工作為規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權了解規章制度的內容,法律並不要求員工遵守自己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規章制度。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當向職工公布或者告知。
因此,公示是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
二是損害勞動者權益。 由於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勞動者才能以此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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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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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38條規定了休息和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與工會、職工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More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