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屬於誰、哪個部門緊急管理

發布 社會 2024-06-07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都是犯罪行為。

    對違法行為的監管是什麼? 首先想到的應該是法律渠道,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或侵權訴訟。

    二是尋求行政救濟,向主管部門(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投訴,請求行政干預。

    三是尋求調解渠道維權,提請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鄉、街道司法廳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分區內的道路,除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道路外,應當由業主共同擁有。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除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的個人外,均屬於共有人。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第七十四條 在建築物區劃內,規劃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雙方通過**、贈與或租賃的方式達成一致。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出投訴。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有物業管理部門。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小區內道路規劃的停車位一般屬於共有人。

    不讓小區沒有停車位是不合理的,因為小區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業主,所以只要車位屬於小區的公共場所,那麼小區的業主就有停車的權利,小區的業主不能以沒有購買為由禁止小區的業主進入小區乙個停車位。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分割槽和表決權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由於對如何確定建築分割槽中共有產權的所有者存在爭議,為了解決這一爭議,物權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選罷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察禪湖管理人員;

    (五)將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

    (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

    (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佔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專有部分業主和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人數表決。 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同意,並擁有四分之三以上的面積和四分之三以上參加表決的人數。 對前款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參加表決的專屬部分區域半數以上業主和參加表決的業主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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