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做錯事的員工。
du,協議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款,DAO與現行條款一致。
-
新勞動法如何規定白某是非對錯的。
此事的員工將被罰款。 《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對勞動者犯錯的處罰,根據現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進行處罰,沒有法律依據,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薪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
員工是否能因違反勞動紀律而受到企業處罰,需要根據其所在省份的具體情況進行逐案分析。
08年1月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也禁止企業行使對職工處以罰款的權利。
但是,由於地方法規規定企業有權處以罰款,並且尚未修改,因此許多公司仍在對違紀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罰款內容有規定,或者對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或者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這直接禁止公司行使對其員工處以罰款的權利。
以深圳為例,2008年11月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關係和諧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當月個人和累計處罰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月薪的30%, 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處罰實施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深圳雖然屬於廣東省的行政管轄範圍,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深圳經濟特區制定深圳的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比廣東省指定的法律法規更有效。
-
非法。 由於該公司不是執法機構,因此無權處以罰款。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各種協議、合同和管理制度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也不得違反日常道德規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
1、維護人員穩定,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
2、減少勞動爭議和運營成本。
3、維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人才市場的信譽。
-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
遵守勞動合同可以防止您利用勞動法的規定被他人欺騙,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償還社會保險和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作為代償金。
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六、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
您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補償金
-
您好,《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補償。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
1、拖欠工資未在期限內補清的,加收50%以上、100%以上的補償金; 2、維權方式:請求勞動部門介入; 仲裁。
-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勞動者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罰只能納入激勵待遇,或者是公司內部的行政處罰專案。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扣除工資,但不得超過每月工資的80%。
根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第十五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扣減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扣留的贍養費和贍養費;
4、其他依法依規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
1.《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職工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後經***檔案改為40小時)。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2.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情況下,乙個月的出勤小時數(不含加班)按小時計算。
3.如果公司要實施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不同的工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綜合工時制度或不定時工時制度。
-
勞動法應該對私營公司做出強制性規定,以確保員工的健康!
-
勞動法律和法規沒有規定任何資歷。 它應該屬於企業的福利。
-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對於曠工、遲到的員工,只能不支付曠工、遲到工資,或者扣除獎金和績效工資,但不能扣除其他工資。
-
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度工作日:250天,每季度4天。
每月工作日:12月250天。
工作時間的計算:將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工作日數乘以每天 8 小時。
2. 日薪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節假日不予排除。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薪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8 小時)。
每月工資天數(365天-104天)12天。
3.根據您的問題,貴公司取工資減去工資除以22天(休息兩天),按照上述規定,是符合要求的,因為規定是月薪天數,日工資是月薪收入月薪天數, 貴公司的一天符合 22 天的規定。
如果它可以幫助你,並且喜歡它。
如果我們能提供更詳細的資訊,我們就能提供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答案。 歡迎您諮詢我們的專家。
-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3.《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使用童工是非法的,許多國家法律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勞動,這不僅是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不受身心傷害,也是為了保護同齡青少年的正常身體發育。 >>>More
《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工資六部分組成。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獎金的範圍: >>>More
標準工時制度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不定時工時制度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來自《實施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審批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More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工作需要加班加點,平日加班,如夜班加倍工資、週末加班加班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三倍工資等。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時間制度,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工作休息措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