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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保障網際網絡資訊傳播權。
《辦法》共19條,規定了如何通過行政手段保護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辦法》規定了適用範圍,劃分了版權行政部門(著作權局)和資訊產業部門在網際網絡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和責任,明確了著作權人、網際網絡內容提供者、網際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在網路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並規定相應的懲戒措施。
網際網絡的作品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種是傳統作品的數位化,在進入網路之前,已經存在於紙張、磁帶等傳統載體上,只是通過計算機以網路的形式進行組織、處理、儲存和表達; 另一種稱為數字作品,從創作之時起就以數字形式直接在網際網絡上分發。 《辦法》主要規範了在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活動中,按照網際網絡內容提供者的指示,通過網際網絡自動提供上傳、儲存、鏈結或搜尋作品、錄音錄影等內容等功能,不得對儲存、傳輸的內容進行搜尋、修改或選擇,即第二項行為。 著作權法的規定直接適用於第一類直接提供網際網絡內容。
《辦法》規定了網際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中的通知和反通知。 規定,著作權人發現在網際網絡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後,應當在向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立即採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 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刪除後,網際網絡內容提供者可以向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和版權所有者發出反通知,說明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
反通知發出後,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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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規避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責任。 換言之,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充當中介,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版權模式的通知,對網際網絡內容提供者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相關內容進行刪除,但網際網絡內容提供者也可以向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提供相反的證明(反通知),以證明相關內容被刪除由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不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如果滬丹鏈網的資訊服務商收到網際網絡租賃網內容商的抗辯通知,可以恢復已刪除的內容。
在刪除和恢復過程中,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即恢復後的相關內容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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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對網際網絡上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的解釋。
《網際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七條: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網際網絡內容提供者可以同時向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發出反通知,說明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 防通訊洩露通知發出後,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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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複製品存放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及被告人的住所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具體是指: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表演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通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或複製廣播電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採取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變更作品、錄音錄影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 製作或冒充他人署名作品。 注:1、侵權複製品的存放地:
指大量或商業性儲存或者隱瞞侵權複製品的地點; 2、扣押地:指海關、著作權、工商等行政機關指侵權複製品依法扣押、查封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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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救濟,通過刑法規範和約束侵權行為。
4、全漏賠償原則,即侵權人不僅應賠償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收入損失,還應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司法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如果證據將來可能被銷毀或者難以取得,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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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們對網路作品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概念,法律上也沒有具體的保護規定,所以在網際網絡上看到有類似文章的剽竊作品是很常見的,那麼網路作品的版權保護可以用什麼規定呢? 《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部〔2004〕1號)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
在網路環境中,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其他不能歸入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原創性,可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 根據本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形式和新的數字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複製、拷貝、傳播、傳播他人作品的,構成侵犯著作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版權所有者包括:
作為作者,不言而喻,他擁有其作品的版權,而經理則擁有其整個網頁的版權。 網頁是數字形式的,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有特定的排列和組合,網頁也可以以有形的形式複製,例如儲存在計算機硬碟上並列印在紙上,這是可傳播的。 網尺輪頁面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力,所以第一管理者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經常對網頁進行改進,對於來自傳統**和網路的大量資訊,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進行分類。
在這些過程中,管理者在情報、能源和材料方面投入了更多。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管理人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網路作品讓我們可以通過網際網絡直接檢視大家在網路上發布的作品,而不是像過去那樣看每部作品,我們需要找到對應的書才能閱讀,這大大降低了閱讀成本,但是目前網路作品的侵權行為非常普遍, 我相信,隨著法制的完善,這種行為將離我們很遠。
網路作品的版權保護是網民必須學會理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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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國法律關於版權保護期限的規定是:
1.作品出版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
2、出版人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人出版的圖書的權利的保護期為10年;
3.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
4. 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不受限制。
第23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自然人作品和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自作者死亡後五十年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合作作品的情況下,在最後一位已故作者去世後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
第37條.
出版人有權允許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限為10年,至使用該版面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12月31日止。
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權罪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擁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他人製作的音像製品, 製作、展出有他人簽名的藝術品,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More
網路文學是隨著網際網絡的普及而誕生的。網際網絡為數以億計的網民提供了大量關於橫沙等各類文學素材的資訊,同時,一種與傳統文學不同特色的網路文學,以這種新興的 為載體 支撐 手段,以網民為接受物件,正在悄然蓬勃發展。然而,網路文學的興起也暴露了嚴重侵權 抄襲 維權困難等一系列問題,因此網路文學作品的版權
《辦法》主要內容概要:
1.網際網絡廣告應當具有辨識度,並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以便善於消聲浪者將其識別為廣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