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合同簽訂期間因工傷終止合同,六部分如何結算

發布 社會 2024-04-12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比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劃分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三倍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不想繼續在礦井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待遇一次。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 ”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工資;

    第三十七條 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下列福利:

    a)(略)。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殘疾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

    換言之,1-4級工傷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5-6級工傷,只有在轉崗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7-10級工傷可按第(2)項規定終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建議您去法律合夥人,這個法律諮詢平台免費諮詢律師。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這種情況下,確定工傷的訴訟時效已經過去。 你不能通過法律向公司要求賠償。 否則,你去。

    在裡面,去問律師這種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發生事故事故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登記所在地區、縣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註冊所在行業的區、縣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商業。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工傷工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五年內不申請,將不被認定為工傷,也無法獲得工傷賠償待遇。

    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 如果在此期間有人身傷害賠償要求(需要相關證據),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如果沒有證據或沒有證據,人身傷害索賠的訴訟時效也已過期,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社會保險凳子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1)要求賠償人身傷害的棗贅;

    2)**商品質量未申報;

    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 寄存的財物遺失或損壞。

    第一百四十條 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經認定為工傷後,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被確定為5級或6級殘疾,根據受傷員工的要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被確定為7至10級殘疾,則僱傭合同只能在到期時終止,或者員工本人提交僱傭合同。

    在上述三條中,如果受傷的勞動者在法律上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勞動者從事危險工作,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沒有條件,你可以自己提出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1.只要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且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

    十。 第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均按工傷待遇領取賠償金!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首先要做的就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一切問題的前提。

    3.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係的,應首先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並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如工資卡、工資單、考勤證、臨時居留證等一切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 這些證據材料可以是書面證據、證人證言、音訊證據、物證、電子證據等。

    4.如果確定工傷屬於工傷,在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在工傷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等級,然後根據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申請傷殘賠償;

    5.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受傷職工可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如果仍在**期內,則應將合同延長至**期末;

    如果**高局已經結束,就要參加傷殘鑑定,鑑定完成後,祁有郎會按照傷殘程度給予補償。

    1 至 6 級不得終止合同,7 至 10 級可以終止合同並退回合同,但必須給予補償。

    具體標準見《工傷保險條例》。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金額只有在勞動能力考核水平後才能確定。 如果您不熟悉,可以指定律師**。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報,如公司不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情況相對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申請工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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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4-12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試用期內3日)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無需提前30日批准,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More

13個回答2024-04-12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雇、開除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當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7個回答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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