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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約或者續約條件低於原條件的,給予勞動者遣散費。
如果雇員本人不續簽簽證,雇主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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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合同期滿未續簽的,企業還應提前乙個月通知並支付補償金,即服務N年、工資N個月。
如果合同到期,員工本人提出不續簽,他或她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公司不必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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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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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自願辭職有沒有補償,需要逐案分析,下面就分析一下:
1、在中國境內沒有自願辭職,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標準,如降低工資等,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遣散費計算中包括哪些收入。
在實踐中,遣散費的計算基於以下處理方式:
1、首先,根據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是以員工應得的工資為依據的。
2、其次,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貨幣收入。
3、最後,下列收入不計入經濟補償範圍:
1)勞保費用,如工作服、夏日飲料等;
2)未計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稿件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4、在確定經濟補償的計算範圍後,公司應按下列標準計算: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
2)員工工作滿半年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三)勞動者工作滿半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補償;
4)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公司所在區市級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員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按員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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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續簽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除外。
1、員工病假期間不續簽合同。
1、勞動者生病,勞動合同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延長至醫療期限屆滿之日。
2、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遣散費,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辭職的,合法不續約,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除外); 如果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不續約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勞動合同可以自動續簽嗎?
勞動合同期滿後不能自動續簽,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的條款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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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公司自願離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予賠償。 除非合同到期,否則公司不會與您續簽合同,以便您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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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合同到期,公司必須有一定的補償,但你必須考慮自動辭職對你的影響,如果可以獲得補償,而無法獲得錢,那麼就沒有辦法自動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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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合同到期後,公司的自動辭職補償金還是比較到期的,應該會有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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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您說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到期了,您自動離開了公司,這是不補償的,這是不符合規定的,沒有這樣的宣告,所以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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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償,只能看他有沒有續約或者有沒有給你安排工作,如果沒有,應該是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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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我自願離職,公司有補償嗎? 合同結束時自願辭職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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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自願辭職不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償,但約定的例外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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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之前沒有簽訂相關的賠償合同,那麼公司將不會賠償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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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合同已屆滿,您與公司的關係已經終止,並且您是自願離開的,因此公司沒有必要對您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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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合同已到期,您是自願離職的,公司如何補償您? 公司會按時向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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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公司會補償您嗎? 合同期滿意味著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期滿後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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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我自願離職,公司有補償嗎? 合同期滿後,我自願離職,公司有補償嗎? 合同期滿自願辭職,這個問題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看,有沒有補償專案? 如果是這樣,您可以向公司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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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結束時自願辭職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沒有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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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我自願離職,公司有補償嗎? 不,因為您的合同已經到期,這意味著關係已經終止,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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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你自動辭職,公司不會有任何補償,除非公司解雇你,否則會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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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你自願離開公司,當然,公司不會給你任何補償,你甚至不會得到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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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肯定是沒有補償的,合同期滿自願辭職也沒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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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您自願離職,公司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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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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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一般不給予自願離開高無和的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降低工作條件,勞動者不願續約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願意續簽合同,但用人單位不續簽簽證,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祁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試用期內3日)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無需提前30日批准,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More
您好,如果公司部門與您續簽合同,您將獲得補償。 但是,如果您的公司違反了法律,您也可以要求賠償。 未及時購買社會保險、未及時支付工資或加班費可視為公司的違法行為,並可能被“強迫”辭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