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如何辭職,合同期內可以辭職嗎?

發布 社會 2024-02-18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試用期內3日)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無需提前30日批准,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故(不告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補償。 2.因此,有正當理由辭職是很重要的,只要理由是正當的,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但不能去,你走了,單位也會找你麻煩,更何況你不會得到補償, 但你也會被要求支付違約金,而且你不會走辭職手續,這會給你以後的就業帶來麻煩。3、建議您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工作時間、未足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等, 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員工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

    4、辭職通知書可寫如下:某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上述違法事項中任意一、二項均可列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當支付遣散費的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工資; 工作期間的工資應當結清,辭職手續應當及時辦理。5、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3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無故離職。

    6、通知可寫如下:有某部門、某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本人原因,特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出辭呈, 30天後離職的,請做好接班工作,我公司將在規定時間內做好交接工作,並要求本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辭職手續。7、《通知書》須由單位簽字,不簽字即以**信函或快遞送達,以保證通知書送達的證據不留。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合同期內辭職流程:

    1) 如果您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就足夠了。

    2) 如果試用期已解除:30 天書面通知就足夠了。

    3)書面通知後,如達到法定期限:無論公司是否批准或簽字,您都可以離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試用期內:提前3天,試用期後:提前30天。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相同。 提交辭職信,你就可以開始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提前乙個月提交辭呈,你就可以開始了。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合同制度不允許任何時候辭職,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都應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於想要辭職的人,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對方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同時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但是,如果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 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以盲目辭職。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雇員的選擇,雇員可以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僱傭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分析: 1、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2、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3、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無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協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請求就足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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