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不足以加班的規定是違反勞動法的

發布 社會 2024-04-1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不違反,可以週末加班補節,但平日不能加班。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嚴重加班,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勞動者全年平均月工時和工資換算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a.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

    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度工作日:250天,每季度4天。

    每月工作日:12月250天。

    工作時間的計算:將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工作日數乘以每天 8 小時。

    b.日薪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節假日不予排除。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薪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8 小時)。

    每月工資天數(365天-104天)12天。

    c.加班費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實際工作時間的 8 小時)小時工資的 15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的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的300%

    您可以如上所述詳細計算您的加班費。

    2、先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由其負責監督檢查,責令其改正。

    3、如果不可能,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但仲裁結束後,你以後的工作會很被動,要權衡利弊。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用人單位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國家強制執行法定工時,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延遲 王燁 第一條 對於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休息辦法。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和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中國,現行的工人工作時間制度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此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一、勞動法對加班時間有哪些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二、工人加班要求是什麼 (1)每天不得超過1 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 對於休息日的工作,雇主可以安排補假。

    在安排補假的情況下,加班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延長加班時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補假,扣除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律高中安排勞動者在固定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和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但是,有些企業總是以訂單多工為由要求工人加班,即使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支付了相應的加班費,這不僅增加了工人的勞動強度,而且不利於工人的身心健康。 因此,企業主動將加班時間限制在80小時(10個工作日)的做法,體現了企業遵守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休息權和身心健康的積極態度,應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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