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專家對強迫勞動法持侵入性態度

發布 社會 2024-03-21
2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談判過程中,可以向工商局和當地****報告,作為單位無證經營的議價籌碼。

    此外,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他們可以先向當地勞動局報告,如果說處理不了,就要出具處理決定,然後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這種公司沒有成功申請營業執照,則確定為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工資按照法律規定的勞動規定支付,不能支付五險一金,因為連公司的法人實體都不存在, 並且無法支付保險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事實上,你從來沒有找到合適的地方抱怨......

    首先,你可以找社保審計部門或者市勞動監察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雙方都因為單位不屬於勞動關係主體而拒絕接受該單位,那麼你可以去第二部分,即直接報警, 以“欺詐”為由,經過公安機關的介入,這個問題並不難解決。

    這種事情我處理過,應該沒有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它仍然到期。 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 如果投訴失敗,可以進行仲裁。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1、辦理社會保障工作是單位的義務;

    2、單位的陳述是藉口;

    3、拒絕的,可以向社保局報告,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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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您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發出辭職的書面通知。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等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換句話說,只要提前30天通知雇主,雇主就必須批准,即使雇主不批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勞動者工傷保險費。 員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未簽訂15年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費,書面宣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自2008年1月1日起,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只要你能證明你的僱傭關係,你就可以要求追溯社會保障金。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一年工資的補償,以及找工作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這是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您的補償)。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中終止勞動關係(或開除或者開除)的,可以與以下幾種情形進行比較,如果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補償金但未支付,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您好,根據勞動法,如果有正當理由解雇,則無需支付遣散費。 否則,應支付遣散費或賠償金。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勞動法僅限制使用童工的雇員年齡。

    新《勞動法》第15條: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66332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關於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職工退休和退休暫行辦法》(國發1978年第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 即: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全民所有制的群眾團體中的職工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累計服務年限10年以上;

    2)年滿55周歲的男性和45周歲以上的婦女,累計從事井下、高海拔、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其他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3)年滿50歲的男性和年滿45周歲且共工作滿10年以上,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准許其退休。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如果談判失敗,收集證據並向勞動局投訴,要求雙倍工資+補充社保。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至第63條。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如果老闆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先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要求支付加班費(週末和節假日加班)、購買社保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加倍工資差額(從領取1500元到第11個月)。 如果申請仲裁,可以使用老闆簽字的工資單和賬簿加上門面,再用你的身份證影印件和老闆經營的店面的商業登記資訊,不用請律師。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像這樣的專業問題。

    不如去相關的法務部門看看。

    如果公司真的侵犯了勞動者的頭髮。

    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祝你的朋友好運。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06

    沒有勞動合同並不容易。 月薪不高,實在耽誤不了請律師。

    如果老闆堅持不同意休產假,就辭掉工作,生完孩子再找乙份。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05

    《勞動法》僅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辭職後扣留或者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自願辭職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遣散費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04

    其實你不用擔心,你最好和單位協商一下,你的辭職應該不會給單位造成任何損失,如果造成損失,恐怕你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我建議你和你的單位好好談談,溝通一下。 希望最終,您能順利解決它。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03

    別擔心,你不會損失太多。

    這主要取決於你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簽訂的,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等。

    如果是一般勞動合同,是突然辭職,有些費用會相對扣除,但會從你的工資中扣除。

    如果您仍然有任何顧慮,最好將合同交給當地律師諮詢。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02

    獅子張大了嘴巴,這是不可能的。 薪酬應按以下方式分析:

    1、上崗前,單位已為您進行過單位外培訓,培訓費按違規時間計算,即將全部培訓費用平均分攤到每天,賠償金按你違規時間計算。

    2、您與單位已簽訂違約金條款,應當按照該條款執行,但如果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過高,您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3、本單位不給你培訓,也不規定違約金,所以根據你的工資與本單位協商。

    在我看來,這樣的事情最好通過談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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