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辭職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發布 社會 2024-03-21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有過錯為由辭職的,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約定的,根據勞動合同規定,沒有規定違約責任的, 不承擔,因為沒有依據,也不是所謂的“員工提前乙個月辭職,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上述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約定勞動者以賠償、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等名義承擔違約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雇主擁有這項權利,因為它是合同約定的,並受法律保護。 除了與您要辭職的公司協商裁員外,別無他法。 (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您的保險費是您辭職的原因,則您不能支付3000元的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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