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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國際賠償責任產生於由於一些跨界損害問題,如和平利用核材料、航空航天活動、遠洋石油運輸或運輸等,對其他國家國民的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害日益嚴重,這些問題需要由國際法律加以規範。 這些活動不受國際法禁止,但它們會產生有害後果,因此 c 和 d 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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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賠償例外的情況如下: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罪證而被拘留或者判處刑罰的;
3、故意對公民造成自殘、自殘等行為,造成宴會損壞和嚴重傷害的。
1. 我可以賠償沒有被無罪釋放和拘留嗎?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大驚小怪的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2.行政拘留是否可以由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實施非法行政拘留的,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3. 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的聯絡有什麼區別?
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在於,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應當依法給予的賠償。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司法權、羈押、監管權等情況下,對無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而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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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保全和執行過程中因財產損失、損壞、霉變、腐爛等損壞而造成的損害。 2. 因非法使用保全或強制執行的財產而造成的損害。
3.如果被保全的財產是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貸款所在狀態下的貸款利息應由當事人支付。 4、因保全和執行而造成停產經營的,對員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稅費、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5、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處以罰金、罰金,追繳、沒收財物,或者非法徵用、徵用財物的,返還財物;
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損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2.應歸還財物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歸還的,應當根據損壞程度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相應的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物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4.財產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變賣所得價款; 如果銷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則應向補償橙子的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5.吊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責令停產經營的,應當賠償停產經營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6.對罰金、罰金、追回、沒收的款項退還,已解凍的存款、匯款,應當向銀行支付同期利息;
7.造成其他財產權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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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國家補償的方式有:1支付賠償金。 2.歸還財產。 3.回過頭來。 以上三種方法可以單獨應用,也可以組合應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 如果財產可以歸還或恢復到其原始狀態,則該財產應被歸還或恢復到其原始狀態。
連帶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承擔責任,而不考慮份額和順序。 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責任人不得以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為由予以拒絕。 《民法總則》規定,一方有兩個以上債務人的,每個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債務的人支付其應承擔的債務份額。 >>>More
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條件:客觀上,該行為違反了該國的國際義務,並對外國的權益造成損害; 侵權行為可歸咎於國家,即“有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