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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他們沒有建築資質,所以你要和李姓工頭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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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你有法律責任。 你把房子的建造承包給了小李怡,你和小李之間就形成了承包關係。 受傷的人受僱於小李,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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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提醒,但你還是要忍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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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關係中的人身傷害賠償如下,如屬醫療費用抑制,應根據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確定,並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在損失工時工資的情況下,應根據受害者的時間和收入來確定。
對於個人護理費用,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時間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侵犯其人身權益或者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客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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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的責任如下:
2、勞動爭議損害賠償案件,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3、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1、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按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2、確定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如下:
1、雙方是否訂立勞動合同或口頭勞動協議;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
3、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控制是勞動關係存在的基礎。
總之,在勞動爭議損害賠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但是,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必須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服務的人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服務的一方追償。 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本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