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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對員工自願辭職的下列情形需要補償。
1、企業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如企業在員工入職乙個月後仍未為員工辦理社保關係的,員工有權辭職並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2、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意見,員工主動辭職的,企業還應支付應支付的補償金。
3、員工在企業工作過程中因人身傷害(如工傷)而不得不辭職的,企業需要支付賠償金及相關費用。
2、員工自願辭職的,企業在下列情形中無需支付補償金。
1、企業無法定過失,員工個人辭職的,企業無需支付員工賠償金。
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員工辭職時,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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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該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勞動者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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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辭職有遣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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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領取遣散費,但因其他原因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的, 隨行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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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領取遣散費,因其他原因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通過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維持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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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自願離職,他或她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當員工因員工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離開時,他或她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源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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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員工自願離開公司的,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只有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離開公司的員工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 目前的自願辭職是否是遣散費的要求?
自願離職不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只支付給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辭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談判動議的,勞動者無過錯辭職的,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期滿而被解雇的,勞動合同因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或因用人單位喪失資格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 員工自願辭職是否算作公司的補償?
勞動者自願辭職,公司一般不要求對勞動者進行補償,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遣散費按用人單位服務年限支付給勞動者,每春乙個月工資,分工一年。
3. 員工辭職會有補償嗎?
自願辭職的員工一般不會得到補償。 但是,勞動者因下列情形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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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員工自願離職的,企業無需進行經濟賠償,只有違反勞動規定的員工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適用於用人單位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此時也有相應的賠償。 遣散是法定的,其構成要素主要是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補償有四個主要要素: >>>More
勞動爭議的遣散費是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乙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的。 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發放,半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More
您好: 1.您需要找出“3月5日”是否是您所說的“假合同”上標記的合同到期日。 如果是這樣,如果您無法證明這是乙份虛假合同,則日期是真實的協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