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與遣散費的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2-0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賠償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適用於用人單位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此時也有相應的賠償。 遣散是法定的,其構成要素主要是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補償有四個主要要素:

    一是當事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二是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 三是責任方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第四,這種疏忽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補償是補償性質的,是公司在過錯的情況下給員工一定數額的錢,這個數額在計算中是有規定的,有一定的懲罰性。 經濟補償主要是一種補償,是一種人道主義,不是懲罰性的,而且金額也很靈活。 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和賠償金不是一回事。 遣散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勞動經濟補償和勞動補償有什麼區別?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支付賠償金的條件相對簡單,重點是對工人的偏好。

    與補償相比,經濟補償的範圍很小,也不是很精確。 它的範圍小意味著一般有兩種型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遣散費是指用人單位依法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遣散費,法律明確規定了遣散費的情形和具體標準。 同時,遣散費通常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遣散費,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並未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法定賠償的適用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或飢餓:遣散費是指用人單位依法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遣散費,而遣散費的情況和具體的補償標準,法律明確規定了遣散費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 且法律並未規定給用人單位的遣散費主要包括:1、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自願辭職的2.3、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前3+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4. 用人單位需要依法進行經濟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或退伍軍人雇員因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與遣散費不同,遣散費本質上是懲罰性的,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適用情形主要有 1.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加班費,或者勞動合同被解除或者違法解除而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賠償金。

    2、勞動者因重大過失違反服務期限,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旅行團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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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回答2024-02-05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