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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權行為不同於絕對權利的侵權行為,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針對普通民眾的義務; 違約侵犯了相對權利,其非法性表現為違反當事人自己設定的、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2、當事人關係不同,侵權人與侵權行為受害人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僅因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合同有效且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時,才會產生違約民事責任。 3.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主體不具體,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的實現; 違約主體是合同的特定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主體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法承擔; 違約責任將導致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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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行為中,另一方可以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房屋可以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購買者因購買商品或服務而受傷。 只能選擇侵權訴訟或違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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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在於:,1責任方式不同,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違約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
侵權利益不同,侵權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違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權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糾紛可以終止合同。 一旦形成侵權行為,將極大地導致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違約方構成根本違約,滿足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因此可以終止合同。 合同的終止應由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是法定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封閉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一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使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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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爭,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行為要件,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產生,違約責任請求權與侵權責任請求權重疊, 形成索賠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對方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一)制止困難侵權; (二)清除障礙物; (3)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物; (五)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或更換; (7)持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11)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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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競合責任是指違反義務的行為會引起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 但是,肇事者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這將導致不同的責任後果。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有時違約也可能產生侵權行為的後果。 例如,供電部門未按照安全標準供電,或違約暫停供電,造成使用者人身和財產損失。 另乙個例子是經銷商提供有缺陷的產品,對買方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 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事先約定,是一種財產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與約定不一致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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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競爭是什麼?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競合是指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具有違約和侵權行為的雙重特徵,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發生。
1.歸因原則的區別。 前者主要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後者一般適用過失責任原則,尤其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
2.職責構成不同。 前者只要違約無害,就要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損害事實,後者是沒有責任的。
3、責任範圍不同。 前者的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 後者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賠償等;
4.第三方的責任不同。 前者,因第三人協商不能履行合同的,債務人應當先對債權人負責,再向第三人追償; 後者的肇事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
5、訴訟管轄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者前述兩個地和合同簽訂地的法院,原告的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按約定選擇;後者由侵權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2.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爭方式。
在競合責任的情況下,即因一方違約而侵犯對方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賦予受害方在有權提出雙重請求時選擇最有利於其權益的方式保護其權益的權利,並要求違約方和侵權方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訴訟。
3、在違約責任競合、侵權責任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滑溜溜的培訓租賃。
在競合責任的情況下,即因一方違約而侵犯對方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賦予受害方選擇權,要求違約方和侵權方以最有利於保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訴訟。
《民法典》第120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577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78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競合,有乙個解釋:
法律上所謂的“競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釋。 從競合權利的角度來看,“競合”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權利在同一事物上並存並相互衝突的狀態; 從競合性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競爭是一種違法行為,若干法律規定都適用,但只有其中一項可以適用,而其他規定在裁判中被排除在外”。 一般說來,競爭是法律上的乙個一般概念,是指基於同一目的的法律事實,適合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要求,在同一當事人之間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後果,在裁判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排除哪些其他情形可以排除。 >>>More
根據債務的產生以及債務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債務可分為故意債務(或合同債務)和法定債務。 意志債務(約定債務)是指債務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根據其自由意志確定的債務。 合同債務和單方面承諾債務是意向債務。 >>>More
行政侵權行為: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利,將要受到賠償的業務行為。 這是行政違法行為,但並非所有行政違法行為都是侵權行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