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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確認行動和付款行動的概念。
確認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 其特點:
1、就其目的而言,僅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法院沒有必要裁定一方當事人已經支付了一定的款項,確認訴訟最終不存在執行問題。
2、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可以是原告實際受到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未實際受到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所謂賠付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訟。
1.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某些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事實的還是法律的,或者僅僅是權利的實現,原告希望通過訴訟償付所達到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其要求償付的權利。
2. 付款訴訟可以是已過期的付款糾紛的索賠,也可以是將來可能實施但尚未到期的付款糾紛的索賠。
2.確認操作與付款操作的區別和聯絡。
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付款訴訟的顯著特點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償付權只能通過被告的主動作為或不作為來實現,而在確認訴訟中,原告的債權可以在被告不作為的情況下實現;
2)確認訴訟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但在賠付訴訟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決的前提,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只有當當事人對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有爭議時,才必須提起確認訴訟,而在支付訴訟中,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爭議不是必要前提,而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義務。
2.兩者之間的聯絡:
1)法院對確認訴訟作出的判決,對今後可能發生的賠付訴訟具有一定的預判效力。
2) 確認訴訟可以轉換為付款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有付款的內容,並且必須明確執行的標的和被執行人。 所謂付款內容,是指在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將向另一方交付某物或完成某項行為,如貨款支付、繼續履行合同等。
總之,確認行動和付款行動既相關又不同。 確認訴訟側重於法律關係的確認,僅對爭議中的法律關係進行裁決和確認,不涉及執行行為。 付款訴訟的重點是執行,即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律義務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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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付款訴訟和成立訴訟之間的區別如下:
1、確認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 平權行動又分為積極平權行動和消極平權行動。 積極確認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例如,它就像合同關係,親子關係的確認等。 在否定性確認訴訟中,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 例如,確認婚姻無效等;
2.付款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某些義務的訴訟。 支付行為可分為積極的支付行為和消極的支付行為。 主動提起付款訴訟,訴訟對方訴訟。
例如,要求道歉等。 負付款的訴訟,要求對方停止行動的訴訟。 例如,停止侵權等;
3、成立訴訟又稱變更訴訟,是指原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 例如,更換受撫養人、離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確保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明辨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平等對待當事人適用法律。
第十一條 各族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
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使用當地民族常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出版書籍等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精通當地民族常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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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從寬,並責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有鑑於此,法院在審理此類確認訴訟時,如果發生侵權行為,應履行解釋義務,告知原告可以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並將確認訴訟與支付訴訟合併,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為了避免這種在工作中出現被動的情況,我們醫院也有類似的要求。 當然,如果原告堅持只確認訴訟,如果存在侵權行為,則必須再次提起訴訟,明確付款內容,然後才能進入執行程式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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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和付款訴訟可以一起提起。 確認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 第乙個特點是,就其目的而言,它只是請求法院在當事人之間爭議不確定的情況下肯定或否定地確認民事法律關係。
賠付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某些民事義務的訴訟,其特點是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某些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併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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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例如,要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並責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檢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1. 確認訴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法院僅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而不判給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
2、當事人提起確認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法院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及其存在的範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
3、由於當事人在確認訴訟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存在爭議,法院判決不存在執行問題。
2. 付款訴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首先,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付款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命令對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二是付款訴訟是可執行的,即在法院作出的付款判決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必須按照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法院會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執行。
3、確認訴訟和交錯旅行費訴訟的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二) 本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3、被告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四)審理判決的,法院應提前三日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的陳述; 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對證人作證,宣讀未出庭的證人證言; 製作書面證據、物證和視聽材料; 宣讀鑑定結論; 宣讀研訊筆錄。
6. 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的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第三者及其訴訟當事人的發言或答辯; 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結束後,主審法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者的順序徵求各方的最終意見。
(七)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在作出判決之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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