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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行為: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利,將要受到賠償的業務行為。 這是行政違法行為,但並非所有行政違法行為都是侵權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最近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
1.必須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因局的判決違法而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 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就不能談論賠償。
通蓋 3違法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的事實結果是因行政行為造成的。
4.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確實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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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 行政侵權是指中國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 具體而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非法侵害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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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收或者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發現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消除、限制人民間競爭的;(九)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繳納喪親撫卹金、最低生活津貼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發現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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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違法行為,但並非所有行政違法行為都是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
負有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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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對被害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制度。
1)侵權行為必須由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造成,這是行政侵權賠償的主要要素要求;
(二)危害行為必須發生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如果實施民事行為等其他性質的行為,不會產生行政侵權賠償問題;
3)損害必須是由非法行使職權造成的,如果損害是由合法的職權行為造成的,則不會觸發行政侵權的賠償;
4)有害後果的發生。損害的發生是行政侵權權賠償責任發生的前提,這裡的損害必須已經發生或者必須已經發生,僅指物質損害和直接損害;
5)損害與非法權力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即損害與非法權力行為之間存在邏輯上的直接關係。
1.國家對行政機關的補償範圍。
1)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辱罵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
4、非法使用**或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5.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死亡的違法行為。
(一)非法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非法徵用、徵用財物的;
4、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而發生的損害;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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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造成損害的,所承擔的責任。 一種國家責任。 特徵:
(一)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人員;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實施行政管理行為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造成行政侵權責任的;
(三)行政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承擔義務的主體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侵權行為的,由其所屬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所有賠償責任;
4)行政侵權責任形式以金錢支付原則為基礎,以形式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形式為輔助形式;
5)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行為可能造成的行政損失賠償不同,產生行政侵權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侵權行為另行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先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訴訟。
1. 行政侵權責任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它是指使用過失作為賠償責任的最終構成要素。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對方造成損害,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有過錯,然後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歸屬的一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屬原則。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它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犯純權的責任,但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果被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目的造成的,則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辯護。
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作出決定的機構。 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定、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例及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More
如果缺乏火力,建議取一些男性化的名字。 瑞哲、舒倫、雨涵、紫坤、劍飛、雲飛、少雷、雨浩、豪軒、君宇、雲哲、洪軒、雲浩、浩然、雨辰、雨帆、騰飛、雪松、沭陽、海海、海兵、自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