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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民事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發生某些特殊情況,使訴訟不能進行或者不宜進行,法院決定暫時中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在特殊情況下,中止訴訟可以保證訴訟活動的合法性,保證訴訟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目的。 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止制度。
1、原告、被告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時,訴訟應當中止。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死亡的,為保護已故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近親屬應當參加訴訟。 但是,由於死者的近親需要一些時間來表達他們的態度,因此訴訟程式應暫停。
2、自然人的原告、被告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人尚未確定的,應當中止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訴訟能力的,為保證其權益不因程式問題而喪失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 在法定**人尚未確定期間,應當中止訴訟。
三、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繼承人尚未確定的,應當中止訴訟。 當事人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同自然人死亡,應當中止訴訟,等待新組織承擔原有權利義務。
4、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 例如,當當事人遇到**、颱風、洪水、瘟疫、戰爭或戒嚴時,應在不可抗拒的情勢消失後暫停訴訟,繼續審理,這也是為人民伸張正義的話題的意義所在。
5、案件必須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其他案件尚未終結的,中止訴訟。 此時,如果訴訟不中止,就如同一無根無水之樹,與現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這在實踐中也很多,比如當需要增變當事人時,訴訟就應該中止。 當然,還有很多情況是我們無法考慮的,只有在實踐中慢慢探索才能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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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訴訟是指法院因出現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理由,中止訴訟理由消失後,法院決定暫時中止訴訟程式,恢復訴訟的訴訟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訴訟的情形主要有六種。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結案;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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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訴訟是指法院因訴訟中出現某些法定原因,導致訴訟無法繼續或者不願繼續的,法院裁定中止訴訟,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中止和中止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對於障礙是否會導致需要繼續進行訴訟程式,存在著不確定的狀態。 如果障礙發生後訴訟仍需繼續,仍由案件當事人決定,僅憑去庭審不可能如期進行,則改變**時間就足夠了,即延期開庭。
2.中止訴訟的法定情形。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
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其中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參加訴訟;
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起案件尚未結案;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 1 類第 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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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繼承人未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發生了不可抗力; 或者法人或者法人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結案;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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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情況包括: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
3.作為爭吵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其中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參加訴訟;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起案件尚未結案;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條,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平等對待當事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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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四)一方當事人因無法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結案;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1. 在什麼情況下中止刑事訴訟程式的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情況的,可以中止審判:
1.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被告在被起訴後逃跑,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更長的時間。 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試用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 對第一審公訴、自訴,應當作出暫緩審理、重審的決定。
(一)被告人在公訴案件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公訴被告人當庭反悔,否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宜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的領域。
5.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長期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逃跑的;
(三)自訴人身患重病,不能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d) 出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判的理由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 中止審判的期限不包括在審判時限內。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有中止審理的可能。 當然,不同的訴訟法規定,不同型別的訴訟案件需要滿足不同的中止情形。 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可能導致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被告在被起訴後逃跑,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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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不履行民事訴訟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出現中止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 暫停執行的情形包括:
申請人表示可以推遲執行; 非涉案人員對執行標的提出有充分理由反對的; 當作為一方的公民死亡時,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長執行期限;
(二)與案件無關的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可信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消失後,執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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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訴訟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因訴訟不能繼續或者因法院中止的某種原因不宜而決定暫時中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證明其未參加訴訟;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結案;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當事人應當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式。 恢復訴訟程式後,無需撤銷原裁定,但中止訴訟的裁決自法院通知或者准許當事人繼續訴訟之日起失效; 在中止訴訟之前進行的所有程式在恢復訴訟後仍然有效。
所以消除原因就是時間限制。
當條件成熟時,審判長應該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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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訴訟的主要情形主要有六種,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結案;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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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中止訴訟的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1)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
5.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結案;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6)項是彈性條款。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由於某些法定原因,使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無法行使訴訟時效權利而中止計算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應當中止訴訟時效期限。 >>>More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五日以內提出抗訴。 可見,被害人無權上訴,選項A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自訴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由此可見,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無權反訴,選項B是錯誤的; 《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