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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質不同。
訴訟抗辯是指被告在民事訴訟中為防止原告的訴訟而作出的迴避、附並或排除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行為。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民事訴訟中被告主張獨立於原告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新事實的行為。
2.目的不同。
訴訟中的抗辯是與對方當事人的主張不同的事實,用於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目的是消除、附並或排除原告在本訴訟中的主張。
3、原告與被告的關係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在抗辯理由中的民事行為,都包含在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 它們之間不構成新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允許它們作為獨立的索賠而存在。
反訴案由中原告與被告的民事行為構成一種獨立於原告訴訟請求所依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新的獨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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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申索是反上訴。
抗辯是對另一方的法律抗辯,反訴是指被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訴訟的原告作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被告。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不同
反訴的本質屬性是它是一項獨立的主張。 抗辯不是主張權,而是反抗主張權的權利,是訴權,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主張。
2.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本案被告因反訴理由成立,與本案原告處於同一地位,成為反訴原告。 在辯護中,辯護人不能改變自己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無論他如何辯護,他始終是被告。
3.兩次提及的時間不同
反訴只能在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提出,而在一審、二審、再審或再審期間可以隨時提出抗辯。
4.它們的處理方式不同
法院受理反請求後,當事人必須支付訴訟費用,法院必須依法作出明確的判決。 作為抗辯,當事人無需支付訴訟費用,法院也無需另行判斷是否成立。
5.兩者的獨立性是不同的
反訴與本訴可以一併審理,也可以單獨起訴而不合併審理,是獨立的。 本訴訟的撤回或不成立不影響反請求的存在。 但是,抗辯只能在已經啟動的訴訟程式中進行,不能單獨進行,本訴訟不存在,抗辯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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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主張是一種抗辯理由。
辯護主要是反駁; 反訴是針對本訴求的單獨訴訟。
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反訴必須以實體法的內容為依據,有明確的要求; 另一方面,抗辯既可以是實質性的,也可以是程式性的。
第二,反訴是獨立的訴訟,並不以原告在本訴訟中撤訴而結束; 另一方面,抗辯是依附的,在原告撤訴後,抗辯就不復存在,因為它失去了抗辯的客體。
第三,反請求可以附於本請求,即反請求的請求可以小於、等於或大於本請求的請求; 但是,抗辯方只能在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內要求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不能增加自己的利益。
第四,由法院決定反訴是否成立,是否准許; 但是,不存在法院是否接受抗辯的問題,法院應聽取針對原告主張提出的所有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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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抗辯叫做反駁,它不是獨立的訴訟,它只是反駁原告提出的事實、證據等,而反訴是獨立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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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者的性質不同,撤銷權是成立訴訟,與支付木樑訴訟的性質不同,一般訴訟的抗辯可以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行使撤銷權作為成立訴訟必須撤銷整個合同, 並且合約從待定有效狀態確定為無效,使整個合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1.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合同訂立後,因缺陷不足以確定合同效力,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在合理期限內不確定的,由有追溯性承認權的一方當事人予以更正或者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予以撤銷, 然後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合同是否有效。此階段的合同是有效期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這意味著合同的效力既無效也不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
如果要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對方承認,合同有效,如果對方不承認,合同無效。
2. 不當得利和遺失物有何區別?
發現的遺失財產和不當得利之間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 發現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財產權問題,由發現行為引起的返還原物的訴訟是恢復原狀的訴訟。 不當得利的法律性質是債權債務問題,是債務發生的基礎之一,由此產生的訴訟就是不當得利訴訟。
2. 確定責任的要素與上帝的忍耐不同。 對發現貨物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解釋,對發現的物品的滅失或損壞,發現貨物的人無意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不當得利者的民事責任是主觀上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
3. 要求報酬的權利不同。 在創立行為中,發現者有權在將發現的物品歸還給所有者時要求報酬。 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無權要求賠償。
3.如何確定脅迫合同。
被脅迫的合同不一定是無效的,但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撤銷的,如果被脅迫人在被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解除權,則該合同無效。 如果在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則合同自始有效和無效。 根據202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相互欠債,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當事人有權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之前拒絕其履行請求。 當另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相互欠債的當事人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履行的,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在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