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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談談,看看他為什麼不能配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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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必須得到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雇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員工不服從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和調動,屢次拒絕變更指示的,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公司違反原勞動合同內容,公司應與員工慎重協商,徵得員工同意重新調整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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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同意加班安排是合法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安排加班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 如果需要加班,必須有特殊原因,否則員工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有四個條件:
1、因生產經營需要;
2、必須與工會協商;
3、需要與勞動者協商;
4、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處理加班違規的辦法是不要求員工加班,原則上在中國不能強制加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一步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員工承擔的法律後果。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其次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悄悄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有權拒絕。 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不是任意的,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指慶祝時間;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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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的政治和經濟是密不可分的,在職場上,政治和個人能力也是密不可分的,職場上的精英們都是有能力的,懂政治的,尤其是在官場上。 我整理了員工不願加班管理的相關資訊如下,希望對各位網友有所幫助。
增加加班福利
對於員工來說,對於加班拒絕,如果想讓他們更加主動加班,提高加班福利是很自然的,這樣對員工也有一定的動力。
制定加班考核計畫
如果有一些必要的加班,但員工不願意執行,這時可以對加班制度進行考核和約束,可以強迫員工加班。
私下溝通以解決問題
對於一些不願意加班的亂七八糟的員工,可以先私下了解一些原因,到底是因為個人問題,還是真的不想加班。
加班推廣計畫
可以制定一些加班晉公升計畫,通過有效的加班制度來提公升員工,提高員工的長期工作能力。
增強團隊自豪感
如果能從團隊榮譽感出發,一些未完成的加班工作自然會由員工完成。
對於很多人來說,加班最重要的就是要關注整體福利,如果加班一點好處都沒有,自然沒有員工願意加班,如果老闆能充分站在員工的角度,自然能夠找到合適的加班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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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同意加班,雇主扣減工資或直接解雇你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迫員工加班。
其實加班也是勞資雙方協商的,作為員工有權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沒有加班最多就是沒有加班費,此外,也不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產生任何影響。 不過,勞資關係長久,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最好不要羨慕哥哥直接拒絕加班。 1、首先要了解公司的工時制度,不管是標準工時、不定時還是綜合工時 2、標準工時為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天加班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2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除法定節假日外,必須支付加班費,其他時間加班不需要加班費,工作時間可以每天超過10小時,並保證休息一天,但前提是不時向勞動局提出申請,必須由所有不定時工作的員工簽字才能生效, 而不定時一般是針對一線崗位和高管的。
一線採用不定時工作的主要原因是他們不想支付加班費,而高管也不會因為工作內容而不定時工作。 綜合工時一般以月、季度為單位,如上個月休息乙個月,該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必須與平均一周後的標準工作時間相同,並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如果你不同意加班,雇主扣減工資或直接解雇你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迫員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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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加班的員工,加班費。
如果員工因為沒有加班補償而不願意加班,那麼這個時候真的不能吝嗇,否則就太被剝奪了自己的權利。
加班工資計算:
為了加快訴訟速度,避免舉證困難等問題,一些法院不考慮當事人是否約定,都採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的原則。 這種做法的不合理性非常明顯,不僅違反了法律關於加班費計算標準的規定,而且多次違反當事人的約定。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基薪和加班費標準延遲,且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低於基薪的,有的法院按約定的金額計算加班費,有的法院以基薪為基數計算加班費。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法是不合理的,因為除了基本工資外,工人的工資和報酬也以津貼或其他形式體現出來。 在根據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時,工人的工資和報酬並未完全覆蓋,因此加班費的金額低於應付給工人的金額。
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但未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認為,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之所以高於平時工資,主要原因是它是一種對員工休息時間損失的補償,具有保護員工的立法目的,因此屬於強而嚴格的規範。
勞動合同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或者實際支付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基本工資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義務,按照基本工資標準補足加班費差額。 <>
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和津貼。 加班費的計算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平均月工時和工資換算的通知》計算。 >>>More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一是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有權拒絕。 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不是任意的,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是,用人單位不得因下列情形而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More
90後管理。
90後青年,他們的教育背景、家庭背景和社會背景造就了他們的性格特徵,他們性格張揚,敢於表達自己; 他們精力充沛,非常善解人意。 然而,他們缺乏理想和信念,有強烈的功利主義慾望,過度利己主義,追求個性,無視責任,鄙視義務,擁有完整的自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