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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式,一方當事人應首先向另一方提出依法修改勞動合同,說明變更理由和修改條款,並要求對方限期答覆; 另一方應當在期限內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協商解決; 最後,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後,由雙方簽署、簽字蓋章,修改後的協議生效。
5、勞動合同變更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特別要問的一點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勞動者能否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限期限和完成一定量工作的期限。 同時還規定,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則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原勞動合同期限固定,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期間已符合與用人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提出將原合同變更為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就變更事項達成協議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同意續簽原合同的,雙方只能解除勞動關係,不能變更原勞動合同。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但未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雙方之間存在無限期勞動關係的,根據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符合無期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勞動者已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履行續簽合同期間,有權按照本條規定要求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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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共識,意圖真實; 2. 書面形式; 3、修改後的合同應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4. 修改後的合同應由雇主和雇員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型鏈引公司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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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應當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遵守法律程式; 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崗位時,必須與員工商定; 勞動合同變更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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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變更勞動合同時,應注意:1、雙方協商達成共識,意圖真實; 2. 書面形式; 3、修改後的合同應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4、更換液體阻力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各自持有乙份洩漏掩埋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合同的修改應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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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變更勞動合同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式,一方當事人應首先向另一方提出依法修改勞動合同,說明變更理由和修改條款,並要求對方限期答覆; 另一方應當在期限內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協商解決; 最後,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後,由雙方簽署、簽字蓋章,修改後的協議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時,應當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5、勞動合同變更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型別可疑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修改應當採用書面手寫形式。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各乙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得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用人單位名稱的變更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而且用人單位名稱的變更已經由工商部門登記,可以從網上查詢,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詢,所以完全不用擔心這個。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都沒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