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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
根據具體情況,一些手術與殘疾程度無關。
PS:如果對方通過需要隨訪**或二次手術來要錢,你可以以實際沒有發生的理由拒絕,或者讓他找有資質的醫院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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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程度還不夠高,無法與幾次手術有任何關係。 對不起,我沒有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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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傷不足以達到殘疾程度,可以提起人身傷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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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第二次手術? 僅僅因為他沒有殘疾水平並不意味著這不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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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您可以包括下一次手術的費用,並要求公司一次性賠償。 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伙食費、傷殘津貼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照護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按月發放生活照護津貼。 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顧自己、或部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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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傷殘鑑定後需要二次手術的職工仍可申請工傷福利複核報銷。 如果傷勢有重大變化,則可以申請複核評估,以上次評估結果為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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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區分公司是否為你繳納社保,如果是,那麼你可以要求社保支付你的工傷撫卹金(需要由公司支付的部分不包括在內); 如果不繳納社保,則公司應承擔全部工傷撫卹金,公司破產需要在進行破產清算時一次性支付公司應承擔的工傷撫卹金部分。 如不支付,可要求公司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該法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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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勢穩定後,可以申請傷殘鑑定,需要先向鑑定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 然後根據安排進行識別。 第二次操作與鑑定無關,如果鑑定結論有變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重新鑑定。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區域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 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無論您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保險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認定工傷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由於工傷認定申請有明確的期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逾期不予受理,工傷保險待遇的追索權不受理仲裁或法院支援。 因此,不要相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或不真誠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最後期限。
2、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工傷鑑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勞動關係成立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及初次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填寫的所有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填寫材料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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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傷勢穩定後,可以申請傷殘鑑定,而要申請傷殘鑑定,需要先向鑑定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然後按照漢力山的安排進行鑑定,二次手術與鑑定無關,如果鑑定結論有變化, 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重新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職業病的,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完成工作後的疾病評估。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