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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辭職不收取遣散費。 勞動者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遣散費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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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辭職沒有補償,只有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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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申請辭職後,我沒有任何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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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是如何辭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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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有三種,只有第一種情況有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辭職的,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准而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勞動者未提前30日提出辭呈,且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直接遞交辭職函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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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員工主動提出從公司辭職並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通常不需要向員工提供任何經濟補償。 但是,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公司有這類行為,那麼在員工自願辭職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就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一種行為是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提供相關條件和保護。 例如,勞動合同中最常見的合同條款之一是,公司已經明確約定員工工作地點在北京,但當涉及到實際工作時,公襪檢查員私下將員工的工作地點改為上海。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沒有遵守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合同法,也沒有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工作條件,因此,如果員工此時自願辭職,當然可以提出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沒有按時向員工支付足夠的勞動報酬,這也比較容易理解,也就是常說的拖欠工資。 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每月20日支付工資,但公司20日未履行約定,不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甚至拖欠或壓低乙個月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有必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三種情形是公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損害,如員工上班遲到後,公司不僅扣除員工工資,還要求員工繳納罰款,或者員工業績不達標, 並且還主動向公司支付一定的罰款。按理說,公司無權對員工處以罰款,因此這種情況絕對違法,嚴重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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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辭職,公司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例如,用人單位與未從事不同工作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不與工人一起繳納五險一金。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由用人單位自己提前30天主動辭職,那麼用人單位就會被聘用。
如果雇主沒有過錯,而雇員提前30天自願辭職,則雇主無需向雇員支付經濟補償或補償金。
以上都是勞動法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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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司不需要對自願辭職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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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因自身原因辭職,公司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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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原因辭職的,不予補償,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的,按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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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當然不會得到經濟補償。 在海雹凱發的實踐中,只要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如“家庭事務、個人發展、外出創業”等,經濟補償將不予支援。
此外,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員工還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否則,如不告辭離職或未在法定通知期限內離職,將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能要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使用不當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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