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和辭職要辦理辭職手續,缺勤辭職手續需要辦理嗎

發布 社會 2024-08-0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辦理辭職手續,需要做好公司的工作,如工作服、宿舍鑰匙、屬於公司的財產必須及時交接,因為公司要依法規定向員工繳納工資和社保, 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完成交接手續後,公司出具放行單,員工整理隨身物品,帶著放行單離開公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移送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取決於你是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即雇主是否願意追究你的責任。 如您擅自曠工或離職,可能會給公司經營生產造成困難,如不能正常開展工作,可追究責任。 然而,這種損失很難衡量,如果你要承擔責任,也必須通過仲裁來判斷。

    回到單位時,注意心態,以目的辦好手續,不要挑起糾紛。 雇主多付的保險費應由您承擔。 否則,如果有幫助,應該沒有費用,哦。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同的公司對曠工有不同的規定,一般連續曠工三天屬於自我離職,需要辦理辭職手續。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辦理勞動者辭職事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以便30日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勞動者無需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1、辦理交接工作。 除移交工作外,離職員工應立即停止以雇主的名義從事所有業務。

    將員工正在做的工作移交給另乙個人或主管。 工作交接可以幫助防止員工匆忙離職,導致工作脫節,並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償還公司財產、單據和債務。 員工在公司逗留期間,公司應指定專人接收公司分配或員工本人手中屬於公司的財產。 並清理員工在職期間儲存和使用的所有檔案和資料,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和圖紙、財務賬簿、工作計畫、技術資料等。

    此外,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檢查員工在受僱期間是否欠公司債務,如貸款、補償、罰款等。

    3、返還員工證件,結清工資。

    4、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則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6、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7、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及社會保險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後15日內辦理員工檔案移送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在勞動者打電話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曠工是指員工無故離職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法律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定期缺勤,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缺勤15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將其撤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應當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辦理社保、檔案移送手續,結算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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