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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規則第9章:越位。
1.如果球更靠近對方球門線,則進攻球員處於越位位置。 但以下情況除外:
a.球員在自己的半場。
b.至少有兩名對方球員比該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2.當一名球員踢球或觸球,而同一球隊的球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判定該球員越位:
a.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手;
b.試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優勢。
3.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球員不應被判定為越位:
a.這名球員只是處於越位位置;
b.球員直接獲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球。
4.如果球員被判越位,裁判員應判給處於越位位置的對方球員乙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越位,則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在球門區的任何位置進行。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越位的判斷是同一支球隊的球員將球傳給他的那一刻,而不是他接球的那一刻。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非越位位置,如果同一球隊的球員將球傳給他或主罰任意球,並且該球員在球飛時跑到他面前,則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球員與對手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或對手最後兩名防守球員(包括兩名)平行,則進攻球員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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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是指進攻方在球隊球員傳球的那一刻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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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球比賽中,我們總能聽到越位判罰,大家一定對這個規則感到好奇,今天就給大家解釋一下足球中的“越位”規則如下。 裁判將根據以下規則判罰點球。
首先,足球中的越位規則解釋如下。 當進攻球員比足球和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更靠近球門線時,該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如果球員在本方半場,則與倒數第二後衛處於同一水平或與倒數第二後衛處於同一水平。 最後兩名後衛,球員沒有處於越位位置。
其次,當越位位置的球員與同一球隊的球員踢球或觸球時,裁判員認為該球員已經“參與”了真正的比賽,在以下情況下被判定為越位犯規:在比賽中(參與傳球或觸球,被隊友傳球或觸球)。干擾對方球員(阻止對方球員搶球或可能搶球,例如嚴重阻礙守門員的視線或移動; 做出裁判認為可能欺騙或干擾對方球員的手勢或動作)。利用越位位置(在越位位置接球,然後從球門橫樑或立柱**返回,或接球)並在越位位置從對方球員身上彈開)。
最後,裁判的判罰不一定正確,於是引入了機器監督。 足球中的越位判罰容易出錯。 對於人類來說,它們受到身體機能的限制人類不可能準確地捕捉到傳球的正確時刻,即裁判需要在一毫秒甚至百萬分之一秒內判斷球員是否越位
我們人體視覺資訊處理的所有過程都需要時間,甚至技術媒體也有傳送和接收訊號的過程,而這個過程需要時間,哪怕是百萬分之一秒因此,在我們的足球比賽中很容易誤判。 因此,當有爭議的決定時,將進行持續的討論,以便對遊戲做出公平公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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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卡達世界盃如火如荼地進行,隨著比賽進入白熱化,大家看球的興趣也在上公升,場上的球員也會因為比賽而忘記規則,造成犯規,足球場上其實有很多規則,但是在卡達世界盃上, 我們會發現有一種犯規行為比以往任何一場比賽都更頻繁地發生,那就是越位,對於乙個新球迷或者偽球迷來說,不會弄清楚越位是什麼意思?
越位一詞最早是在 1874 年創造的,是對進攻球員在向前傳球時允許站立的位置的規定和限制。 在場上,當進攻開始時,球員和防守者都有進攻意圖,他們同時在防守半場,這取決於他們平行於底線的位置是否比倒數第二名防守者更接近底線,或者進攻方在越位區傳球時只能將球傳給遠離底線的球員, 否則視為越位。普遍的理解是,進攻球員的位置比足球更接近防守球員的球門線,當然越位的判定也非常複雜,還應該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不能算傳球,所以不存在越位。
越位判罰並不意味著進攻隊員處於越位位置而越位,而只是當他將球傳給隊友或觸球時,越位犯規造成以下後果
1.遊戲正常宴會造成的一些干擾。
2.影響對方玩家的視線和行動方向。
3.容易碰到對方球員補救過的球,或者碰到球門框回來的球,甚至在對方球員腳下搶球,以利於自己的成功。
因此,越位規則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足球更加公平合理,使球場秩序更加穩定有序,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展現體育精神的合理性和競爭性,才能使比賽更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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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頂位置是一種足球遊戲,當進攻方向的向前傳球是低沉的向前傳球時,它對允許接球者站立的位置施加了嚴格的限制。 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名球員越位,裁判會給該球員犯規,並將球交給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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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規則中的越位規則,其實對於看過比賽時間很短的球迷來說,根本不知道越位的存在,有時候,當裁判談到越位規則時,他們並不是很了解。 說白了,球員傳球的那一刻,如果你接到球,面對對方的球門只有乙個守門員,這叫越位,在比賽中,越位是經常發生的,是犯規,但是沒有必要打牌,因為在球員接球的那一刻, 只有邊線裁判才能直觀地判斷位置是否更垂直。然後告訴裁判停止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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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球中,越位意味著越過球的位置。 越位可能導致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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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規則,進攻球員就不再需要考慮對方防守隊員或防守隊員的位置,那麼就會有金工前鋒或進攻隊員埋伏在對方球門前,金工解說員有機會懺悔,長傳或者直接扛哪乙個去找埋伏在球門前的隊友, 這影響了足球比賽的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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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規則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要使攻防在足球比賽中的重要性更加平衡,二是如果沒有越位,必然會有更多的進攻球員駐紮在對方的危險區域,射門和進球的概率會大大提高,但同時也會大大降低比賽的觀賞性和科學性;
第三,現代足球的發展至今,前鋒、中場、後衛、守門員四條線的銜接和變化,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球隊的完整性,已經成為衡量球隊競技水平的重要標準。 這顯然不符合現代足球的規律。
第四,越位規則的不斷演進,也將更好地促進足球運動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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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是指在進攻傳球者拿球的那一刻,比倒數第二名防守者更接近球門,比倒數第二名防守者更接近球門並試圖從該位置射門或干擾比賽的接球者將被判定為越位。 **下面:
一般來說,當進攻隊將球傳給隊友時,如果隊友前方的區域內至少有兩名防守隊員,則不被視為越位位置。 當前方只有一名防守守門員時,持球的進攻隊員想要在不越位的情況下將球傳給隊友,必須傳給與球平行或在球后的球員,即使隊友比他前面的兩名少。
根據規則,防守球員不被視為越位; 一旦持球的進攻者將球傳給球前的隊友,則越位在先。
越位處罰注意:
越位的關鍵不在於球員接球時,而在於同一支球隊的球員傳球時,也就是球員踢球或頭球的那一刻。 傳球時,接球者不處於越位位置,但當被踢出的球在空中或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時,不得判越位位置。
反之,當同一隊的球員傳球後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時,處於越位位置的邊線球員應被判越位。 當對方球員在踢球時,當同一球隊的球員停球或運球時,無論球隊的哪個球員,無論作者身在何處,根本沒有越位犯規。 因為越位判罰是指同一隊球員傳球的那一刻,這是越位判罰的主要目的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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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足球相關史料記載,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初,當時的足球技術水平並不高,戰術也比較簡單。 場上十一人的陣型,既不是今天大家普遍的“四三三”,也不是大家普遍的“四四二”。 當時常用的陣型是“217”棗野或“226”,前場經常有。
六七名罷工者參與了襲擊,只剩下了。
三四名球員防守,在這種進攻者人數明顯多於防守者人數的情況下,攻防非常不平衡,嚴重影響了足球技巧和戰術的發展。 為了給進攻隊正確的限制,讓比賽更加精彩,建立了“越位”規則。 它的官方規定最早是在1874-1875年的足球規則中建立的。
但當時的越位規則與現在的越位規則不同。 當時規定,如果進攻方(包括守門員)面前只有兩名對方球員,則該球員被視為越位。 從此以後,足球比賽從無越位限制變成了越位限制,荀奇球員在比賽中也不像以前那樣簡單無拘無束,尤其是在進攻時。
後來,在比賽的實踐中,越位規則的內容不斷修改,其中1925年的越位規則變化最大。 也就是說,當進攻隊傳球時,如果接球隊員(包括守門員)面前只有一名球員,則視為越位。 這項新規定一直沿用至今,沒有太大變化。
它對現代足球的發展和提高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它不僅加重了防守慕彥茹的任務,促進了防守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而且促進了進攻技能和戰術的發展和提高,使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內容豐富多彩。
讓我們簡單地說。
也就是說,如果進攻隊員傳球,在踢球的那一刻,一名或多名進攻隊員直接面對守門員,並且沒有防守隊員(即防守隊員在他身後),進攻隊員越位,需要交換球權,如果進球,進球無效。 在下圖中,進攻前鋒(黃色)處於越位位置。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