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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主動查詢被執行人是否有其他財產,如有,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執行人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保證金、**、**股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約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或者撤銷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部分。 但是,應當扣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法院扣留、扣留所得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屬單位、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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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法院找不到強制執行人,可以在不影響不動產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為公民的,房屋、土地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強迫人們搬出房屋或者強行退出土地的,由法院院長簽署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為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庭成員到場;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如果他們拒絕出庭,則不受執行影響。 被執行人為公民的,房屋、土地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執行人員應當將強制執行記錄在案,在場人員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指派專人將被強行搬離房屋的財物運至指定地點,交給被執行人。 如果被處決的人是公民,也可以將其移交給其成年家庭成員。 因拒絕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規定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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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失蹤或者找不到的,法院可以公告執行通知書的送達。 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扣押或者凍結其賬戶。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1. 法院的執行程式:
1.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適當,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清晰,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執行能力等;
2.人民法院決定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定義務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做好強制執行準備,填寫行政執行證明; 確定要執行的計畫和方案; 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四)實施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明和執行依據; 執行完成後,應當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機關;
2、向法院申請執行的主要條件是:
(一)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二)執行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執行申請人必須是法律文書中約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對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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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法院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法院仍可以依照《正字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房地產、汽車、銀行存款等)。 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限制高支出,以促使被執行人盡快主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國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法律。 受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成後,應當委託人民法院及時答覆執行結果; 三十日內未完成執行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送達執行函。 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十日內不予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委託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所不能執行的說法,實際上是對有關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誤讀,當然這與人民法院在執行唯一住所時的保守謹慎態度有很大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扣押的規定》)第六條對不動產的執行作了限制性規定,即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生活所必需的住宅; 但不得拍賣、變賣、贖回債務。然而,“必要住所”和通常被稱為“唯一住所”的“唯一住所”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More
在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內,要上門討債,實在不建議立即去法院起訴,及時扣押對方的財產,否則借出的錢很有可能被浪費掉。 >>>More
一般而言,被告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告向法院主張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應在原告訴訟請求範圍內應訴並作出判決,判決內容一般由被告承擔或不承擔相應的義務,原告不承擔責任,除非被告在訴訟中提出反訴,反訴得到法院的支援, 此時,被告可以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More
如果你借了錢,但找不到這個人,你可以擁有這個人的個人資訊! 你直接把他的個人資訊交給法院,然後立案起訴。 只要法院立案,就算不去法院執行**,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