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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取決於你站在哪個角度,是建築單位還是建築公司。 主要依據是施工合同,根據施工合同分析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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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是,企業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債權或者起訴法院要求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 對於債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或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股份的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1、公司轉讓後法人是否仍負有責任。
公司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僅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不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股東的,需承擔股東對公司出資的義務,並按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股份的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2、新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原有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股東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的債務,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股份的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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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市場的主要問題是地方公司債券逾期發行仍然普遍存在。 到期贖回公司債券困難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專案選型不當,工期長,管理差,短期內難以產生效益。 二是部分通過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被挪用。 第三,公司債券擔保是無用的,擔保人自身財務狀況不佳,無法有效承擔擔保責任。
四是債券發行人和投資者對公司債券認識不足,風險意識薄弱。 由於評級體系不完善,發行債券企業的資訊披露不充分準確,投資者對企業信用了解甚少。 然而,債券發行人缺乏償債意識,將發行公司債券視為銀行貸款甚至財務分配。 第五,地方政府的干預也是公司債券到期無法償還的重要原因。
相似之處:可轉債和可贖回債券都是債券,除了前者的“可轉債”和後者的“可贖回”外,它們的其他性質與普通債券完全相同; 它們都具有債券屬性和期權屬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