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交接義務,合同期滿後還需要交接工作嗎?

發布 社會 2024-08-08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以下是這位律師的評價:

    1.你的老闆不能起訴你敲詐勒索,因為這件事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案件,你的老闆說“你可以立案”是在嚇唬你。

    2. 關於您保留的公司資訊,說實話,您應該將公司資訊歸還給公司。 但是,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你保留了公司的資訊,也沒有證據證明你保留了哪些公司資訊,所以公司沒有辦法提供證據,即使去仲裁或法院,公司也會因為無法提供證據而敗訴。

    3、關於你的加班費,加班費需要有考勤記錄,如果你能拿到公司的考勤記錄證明你有加班,可以申請加班費。

    4、承諾給您的年終獎和股份獎勵,必須有明確的公司激勵政策證明。

    5、本公司遺失的物品是否應由您賠償,應根據本公司規定及您的過錯程度確定。

    這就是這位律師給你的答案。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私信我。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你好, 1.合同期滿,公司不願與您續約的,您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乙個月工資一年,以此類推);

    2、公司要求公司在辭職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公司應予以補償(但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並為每一方保留乙份副本。

    3、至於公司老闆徐若的年終獎和股權等條件,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體現出來,很難獲得法律支援(除非有證據證明)。

    4、公司未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有權提起勞動仲裁追討。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交接是強制性的。 員工辭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辭職、解雇、辭職、因勞動合同終止而辭職,如退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工資水平逐步提高。 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理論上,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工作交接沒有限制,但實際上員工離職時最好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如果不打算續簽, 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對自己沒有影響。

    1、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直接離職嗎,交接工作有沒有限制?

    1、理論上,勞動合同期滿時,員工可以直接離職,對工作交接沒有法律限制,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的自然終止,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提前通知員工, 雇員沒有義務提前 30 天通知雇主。

    2、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本身在勞動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好,用人單位本身有責任提前諮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2、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職工有補償嗎?

    1、單位維持或綏耐改善原有勞動條件,員工仍未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滿單方面不續簽,如何補償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1、工人可向當地勞動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2、可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其實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比較合適,最好把工作交出來,這對勞資雙方都有利,不需要因為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建立關係。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交出嗎?

    是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會續簽,員工需要辦理交接工作。

    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

    1.如果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無限期續簽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需要交接,未續簽的,可以提前30天申請辭職。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可以諮詢律師。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辦理的,雙方將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視為續簽勞動合同。 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將導致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規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2、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視為續簽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定期勞動合同未辦理解除或者續簽手續的,事實勞動關係視為續簽。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

    3、事實勞動關係終止的經濟補償。

    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止不能通過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來完成,經濟補償辦法不能按照解除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原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合同解除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即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應當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最長 12 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4、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辦理相關手續,但未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被解雇的,無過錯被解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者被非法辭退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一倍的賠償金; 如果是過錯解雇,則沒有這樣的待遇,需要按照規定辦理解雇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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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8-08

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More

37個回答2024-08-08

1. 合同到期不續約並不違法。

2、如公司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未以書面通知方式續約,只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如下:按實際服務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 不到半年的乙個月工資。 >>>More

5個回答2024-08-08

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最遲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More

9個回答2024-08-08

如果不是職業病,那麼也要看是否在法定醫療期限內,如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工工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補償半年以下乙個月的工資。 >>>More

5個回答2024-08-08

可以要求仲裁。 提倡 10 年零 10 個月後雙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