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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矛盾,可撤銷合同中意圖真實性的判斷者是法院,而不是某個人,否則會導致你今天簽合同,明天就單方面說你昨天的意圖不真實,合同無效,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 而且即使當時意圖不真實,也不能排除當時同意錯誤意向表達並希望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可以訂立乙份與先前合同內容完全相同的單獨合同的奇怪情況。
綜上所述,你說的問題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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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可撤銷性,就是因為效果是有缺陷的。 因此,法律賦予了撤銷權,但撤銷權是一段時間的,一段時間後,就等同於放棄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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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但是,《合同法》第56條也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意味著,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宣告無效之前處於待決狀態,是否合法有效仍需法院確認。
此外,《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注:《合同法》第44條特別強調“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有效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不符合這一效力要求的合同無效,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是為什麼《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因,這裡的“從始開始”是指從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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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對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重大誤解; 2、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因欺詐而可撤銷的; 3.在脅迫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 4.利用他人的危險,可以撤銷對行為人有明顯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和對方實施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輪迴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惡意串通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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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重大誤解,(2)明顯不公平,(3)欺詐和脅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為實施違背對方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以欺詐手段向另一方表示祝賀的,被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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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誤會,是指因誤會而實施的行為;
2、明顯不公平,明顯不公平是指在民事行為效果上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行為;
3、欺詐,第三方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致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並基於錯誤判斷表達其意圖的行為;
4.脅迫,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違背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行使撤銷權,可以使其自始至終無效的民事行為,因為民事行為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為意思的表達不真實。
民事行為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一)由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進行民事行為能力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蒙蔽另一方,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另一方受到與其真實意圖相反的干擾;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5. 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導性計畫;
7. 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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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測試點C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旦被撤銷,其效力追溯到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之日起無效。
因此,選擇專案 C,並將 A、B、D 三個專案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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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並生效的民事行為,但由於意圖的表達不真實,行為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其從一開始就不具有純粹的效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
這顯然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1)重大誤解; (二)明顯不公平的; (三)利用他人的危險:(四); 欺詐,脅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發生重大誤解的民事鏈條或者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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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和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4.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5.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處於困境狀態或者判斷能力不足等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明顯不公。
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如下:
1.行為成立後的效力是不同的。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其法律效力可以用於撤銷前除有權撤銷的人以外的任何人。 但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索賠的主題是不同的。
3.行為的效果是不同的。
有權撤銷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有權選擇行使其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表示承認的方式消滅撤銷權。 另一方面,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運動時間不同。
對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撤銷權是有期限的。
3.行使撤銷人民良好控制行為的權利的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兼顧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採取行動是為了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負擔。 這包括放棄應有的債權、免費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確立並具有法律效力之後。 如果上述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前,則該債權當時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了損害。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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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基於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欺詐行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基於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相對人利用他人的危險,對行為人明顯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1、法律行為;
2.準法律行為;
3.實際行為。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特徵如下:
(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取得和消滅的時間相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與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一致;
3、法人的意志取決於集團的意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粹以個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批准或者承認後生效。
相對人可以催促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追溯性承認。 法定**人不作表述的,視為拒絕承認。 在民事法律行為得到承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該行為。
撤銷應以經過計算和已知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事人明示或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自行行為。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應當行使撤銷權。
(一)由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進行民事行為能力的; 3.一方使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另一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5. 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7.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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