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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不是電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送電是越位行為,致人死亡後果嚴重,符合犯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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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認為過失或者預見到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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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否知道,都要預料到是否滿足了輸電的充分和必要條件,必須有專門的人負責輸電管道。 如不檢查盲傳,發生責任安全事故,構成過失或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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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不是原因,首先,他有電工操作證嗎? 輸電前有什麼準備嗎? 至少,我們必須追究過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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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構成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可判處 5 至 10 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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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輸電必須事先通知,否則構成過失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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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故意的,但過失致人死亡的,屬於犯罪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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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所說的,這個人應該能夠預見到,如果不固定,鋼筋的不均勻力會對鋼筋的運動造成損害,這是疏忽大意。 他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即過失致人死亡。 因為他是在幫助朋友時做的,所以沒有傷害,根據刑法,他可能被判處最高3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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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推車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是極其偶然的因素,則不構成犯罪。
如果推車持有人應該意識到可能會發生危險後果。
那麼推車持有人將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鑑於你說的是推車人,這真的是無意的。
然後這是乙個意外。
事故不構成犯罪。
但是,造成對方死亡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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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殺人、民事、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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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事實和規定,確定是否構成“過失致死”。
一般情況下,“無意行為”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說,行為人本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疏忽而容易上當受騙,從而造成刑事過失。 刑事過失分為兩種型別,即過失過失和過度自信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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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情況,如果它是被誣陷的,那就不是犯罪。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只要符合一定的刑法標準,也算是犯罪,如果被朋友包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打架打架打傷人,就會觸犯刑法。
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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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因為法律沒有依據來確定你(乙個正常的成年人)是否在撒謊。 就算屬實,初犯也是輕微的,法律也只是按照幾條、幾段、幾項行使其固有權利。
說實話,中國的法律盲目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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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也要對村幹部管轄範圍內的火災造成的人員死亡負責。 因為事故發生在他的管轄範圍內,應該是他的監督不到位,工作不負責任。 有關係。
因為如果你仔細工作,這些事故就會被扼殺在萌芽狀態。 造成致命後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因此,如果發生事故,負責人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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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表是對用電量的計算。
不是變壓器。
高壓會殺死人,與電表無關。
對於具體問題,我們應該諮詢橋梁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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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負刑事責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他人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輕信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法另有規定,因火災、交通事故死亡的,依照火災、交通事故罪的規定處罰。如果是意外事故,只要承擔民事責任,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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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築工地負責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很小。 安全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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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作為形式的犯罪。 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的、能夠實施但不實施的行為,即他應該實施、可以實施但不實施的行為。 不作為的客觀方面有三個條件:
2.行為人確實有可能履行特定義務,但未能履行;如果行為人雖然負有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履行該義務的真正可能性,則不構成不犯罪。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導致有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與有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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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定是主觀方面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而只是疏忽。 疏忽也是過度自信或對事情方向的預見不夠的一點。
事實上,這種不作為取決於具體事件。 太寬敞了。
若是有重大功勞,就算是悔改,也可當做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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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他有作為的義務,如鐵路管制員,在應該改變軌道的時候沒有改變軌道,導致火車相撞,犯罪。 因此,疏忽導致不作為致人死亡罪構成以下罪行:
1.主觀方面:一定是疏忽。
2.科目:一般科目,即年滿16周歲。
3.客觀方面:(1)主體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直接相關,(2)有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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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義務採取行動,但不作為的行為(可以概括為義務**)有能力採取行動,但不能採取行動。
這不是基於過度自信或疏忽。
不是為了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
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你好,法律很注重細節,用人說話。
你的第一句話,“把這幅畫賣給乙個知道這幅畫價值的人”,清楚地表明“賣給”這個詞已經表明交易已經完成。 >>>More
當然很痛。 有一次,我踩在奶奶家,沒有看到旁邊的狗,咬了我一口,雖然只是剝了皮,但還是怪疼的。
當然,這是有責任的!
而你是主要責任,因為你在專業上有缺陷,自然是專業的首要責任,而領導只是次要的責任,或者說是“領導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