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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出資必須進行評估,如果評估低於出資額,全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應承擔違約責任。
2、在大股東的三種意見中,只有第二種意見可以終止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轉讓、解散、清算的決定必須經股東會表決。
解散公司等事項必須得到代表三分之二投票權的股東的批准。
3、其他兩項提案,其實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個別小股東的批准,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強加給小股東。 如果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外部股東,必須得到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批准,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
第四,鄧的轉讓**只有在對其技術進行評估後才能轉讓,大股東無權強制轉讓股權。 即使技術低於注資**,也只是對全額租賃的股東的違約責任。
可以進一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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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某為本公司大股東,其表決權足以處置本公司。
2.鄧的18萬科技股當初肯定沒有考核過,如果它的技術落後或者根本不適合這個工廠,那麼,如果它不值那麼多錢,鄧還是有責任彌補的。
3、根據以上兩點,魏提出的三點就可以做到了。
4、至於具體方案,魏某現在應該提出更具體的要求,然後,根據魏某的要求,涉及到法定方案,在魏某提出方案後,也可以發個帖子或者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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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比較複雜,建議盡快找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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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們建立的合夥企業,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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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盡快找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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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在協商一致原則的基礎上解決。 如果談判失敗,可以起訴技術投資者鄧,要求公司解散,鄧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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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觀和客觀不統一,怎麼可能構成搶劫未遂? 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 甲的行為並未對乙造成任何重大損失,而前因是乙擋住了甲的車,導致甲擅自挪動了車。
a該行為的主觀目的不是搶劫他人的財產或綁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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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即使向警方報告了這個問題,也是私人的,通常不被視為犯罪。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a構成搶劫罪,如果在拿鑰匙時有暴力鬥毆行為,則構成搶劫罪。
首先,該車是乙的個人財產,甲無權占有它。 只要A沒有得到B的許可,就有占有他人財產的意圖。
其次,搶劫罪和搶劫罪都不是特殊主體犯罪,因此甲是構成犯罪的合格主體。
第三,搶劫罪、搶劫罪是行為實施的,只要實施了搶劫、搶劫罪,就構成既遂,而不是未遂。
最後,還車行為是犯罪完成後的停職,屬於事後停職,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
因此,A在理論上已經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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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學習法律並學習所有常識。 歸根結底,這個例子是一起關於移動汽車的糾紛,那麼為什麼會涉嫌刑事犯罪呢? 主觀上既沒有搶劫的意圖,也沒有綁架的意圖,客觀行為只是把車挪了3公尺落車,開著自己的車去上班。
跳出案子,回到人們的視野中,是不是犯罪是老百姓肯定不知道的,但不管這樣做有什麼不對,還是知道了,這種動車的行為怎麼可能構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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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和意義:施蒂納是青年黑格爾派的重要人物和邏輯終結者,他的代表作《獨一無二》是啟蒙運動以來對費爾巴哈乃至古典人文主義邏輯的第一次全面批判,也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乙個在現代性語境下自覺地消解形上學的人, 他直接影響了馬克思主義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傳統的思想史教學中,施蒂納卻被貶低為小丑式的膚淺理論家,雖然我國一些學者已經深刻認識到施蒂納的重要意義並作了簡要分析,但這種不被理論界重視的局面並沒有完全改變。
我的研究試圖闡述和分析施蒂納傑作的理論特徵及其思想對當時各種哲學(如費爾巴哈和馬克思)的巨大影響,並探索他的思想與克爾凱郭爾、尼采、阿多諾甚至當代後現代思想之間的理論相似性。
研究計畫: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努力掌握施蒂納代表作《獨一無二》的主要內容和理論邏輯,同時參考施蒂納早年的研究成果和已有學者的研究成果(如張一兵《回歸馬克思》中對施蒂納的研究), 進而探究和分析施蒂納反對形上學本質思想的當代影響,以及他的思想與克爾凱郭爾、尼采、阿多諾和後現代思想在理論上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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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故意傷害,但是否足以構成犯罪,要看對方的傷害情況,只有傷害輕微或以上,才會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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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是這樣,男人只為一口氣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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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傷害罪的關鍵是看傷害的程度。
2.司法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致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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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後,建議在私聊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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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的故意傷害,加上擾亂公共秩序(屬於群毆),提前自首以尋求減輕處罰和酌情寬大處理。
可以與另一方私下調解,以避免雙方因不相互訴訟而被判犯有故意傷害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罪,因為可以起訴,懲罰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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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描述,很可能構成的不僅僅是輕傷,你的朋友需要承擔一些責任。
雖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處罰不一定是量刑,主要取決於對方的傷害情況,其次是是否存在自首情節、悔恨態度、民事賠償情況。
當然,如果對方願意在拿到賠償金後解決此事,也有可能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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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故意傷害罪,態度好的,可以判處二三年,態度不好的,可能判處三四年,也要根據傷害情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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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則屬於故意傷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輕傷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或者致使對方嚴重殘疾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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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輕傷以上的,可以作為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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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問題很多,需要逐案分析,只要不是刑事犯罪,就可以通過第三方協商或調解,以及起訴來解決。
二、法律法規:
1、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該等法律法規不時作出的修正和補充;
2.對法律有兩種理解:廣義和狹義;
3.從廣義上講,法律是指一切規範性檔案; 狹義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當與法規等一起討論時,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
4、法律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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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有效的,您可以根據遺囑的內容執行,保證您不會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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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遺囑一旦公允,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承認。 遺囑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更改和新增,在這種情況下,您的祖父已經去世,因此遺囑不能再更改,房屋只能作為遺產使用。 如果變更只能作為一般財產分割類案件處理,則由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後伸張正義。
本案中,房屋的拆遷換置是從原有財產的置換中獲得的,應按照遺囑進行分配。 【房主是奶奶,留給你的房子矛盾,請解釋一下,以便更好的回答你的疑惑】-孝子z小k給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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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祖父以前的遺囑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除非您沒有履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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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受害者,說實話,那天晚上不去也沒關係。 但是,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會認為你有什麼不對勁,或者你不會再來,很容易產生誤會。 9點以後再過去也沒關係,估計只是查詢的記錄,幾十分鐘就搞定了。
2、如果當時亂七八糟,不清楚誰在傷害誰,更要趕緊說清楚,以免讓對方胡說八道,而是被動。 如果你不去,你可能會認為你不敢去。
3、積極配合,進行適當的溝通,總比拖延好。
願你安好! 這不是什麼大問題,也許他們等不及了,辦案人員下班或忙於其他事情。 只要解釋一下你為什麼明天不去。
不用擔心,找公檢法的朋友帶過來,臨走前再介紹一下(因為問的時候是單獨詢問,是規定),當然忘記也來不及了,免得耽誤時間,更別說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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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辦公室?
找兩個人陪你。
你不能不去。
最好與警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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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受害者,警察要求您製作材料以識別和證明犯罪。 建議積極合作。
1、原則上這是真的,但所謂外出一年不是自由之年,公安機關必須隨叫隨到,不能隨便離開居住的城市。 如果你在過去1年中表現良好,即使你已經服刑,你也可以說你所謂的很好。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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