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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配偶一方會背著另一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另一半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出售是否有效? 受害方能否向第三方追討財產? 一般而言,為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惡意串通夫妻一方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只要該第三人是善意的, 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買賣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方不得以無知、不同意為由與善意第三人對抗,這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如果配偶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害配偶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該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理解如下:
(a) 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二)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時,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商一致。
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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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是,如果夫妻一方將共有房屋出售並轉讓給另一人,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購買並完成轉讓,則另一方善意取得房屋,另一方配偶不得要求歸還房屋的產權。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相應的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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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大量財產,雙方可以就房屋、汽車等達成一致。 但是,第三方是善意獲得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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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可以要求人民由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擁有夫妻財產的份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配偶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財產。 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瞞、轉讓、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方隱匿、轉讓、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有法定贍養義務,需要患上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第1066條和第10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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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發現一方擅自出賣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割或根本不分割。
(三)離婚後,發現一方在離婚前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並可能要求對財產進行更多分割。
因此,離婚時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申請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如果發現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財產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共同擁有下列財產:
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養老保險費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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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下處理:1.離婚時,當一方出售共同財產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出售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少量份額或不給予份額。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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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財產與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能會就共同財產達成一致。
但是,不能起訴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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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罰的;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取保候審,對社會造成危害;
患有嚴重疾病、無法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取保候審的婦女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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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後果是,在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的一方, 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分得少量,也可以不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換、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割時,另一方可以得到一小部分,也可以不得到。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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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體後果為: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的一方, 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少得或者不得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割時,另一方可以得到一小部分,也可以不得到。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共同財產的處置,以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非因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將侵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受贈人明知未經夫妻雙方共同同意而接受贈與的,未同意的配偶有權要求法院確認贈與無效,並要求收件人返回屬性。 >>>More
1.夫妻的共同財產應分成配偶共同財產的一半和死者的餘餘,除非另有純定。(2)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應平均分配給已故配偶的遺產。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More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的一方轉移了財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非法隱瞞、轉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拒不移交或者非法變賣、毀壞的, 對隱瞞、轉讓、變賣、毀壞財產的一方,給予較少的份額或者不給予份額。在詳細處理財產時,被隱瞞、轉讓、變賣、損壞的財產,應當視為隱匿、轉讓、變賣、損壞財產的一方共有的財產份額,應分給另一方的份額應當抵銷另一夫妻共同財產, 折扣不足的,隱匿、轉讓、變賣、損壞財產的一方應當以折扣價賠償對方。 >>>More
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間標準。 也就是說,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