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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父母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享有的智財權所得;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因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遺產收入是指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婚姻關係部分,如復員津貼、支付給士兵名下的自營職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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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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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沒有夫妻雙方明確的約定,則只在房產證上寫上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百六十五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金錢、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與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界所欠的債務為對方所知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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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以合夥企業一方名義分割,另一方不是企業合夥人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將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 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其他伴侶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伴侶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權的,可以分割轉讓所得的財產;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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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以合夥企業一方名義分割,另一方不是企業合夥人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將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 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其他伴侶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伴侶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權的,轉讓所得的財產可以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
4)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轉讓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1、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份額。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 雖然有限合夥人不進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但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事務有一定的管理和監督,其與普通合夥人的關係仍然比公司股東之間的關係更密切,因此有限合夥人的個人因素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有一定的關係。 有限合夥人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另一有限合夥人的,可以不經合夥企業其他成員同意;但是,如果有限合夥人將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實際上導致新的有限合夥人進入,則應需要所有普通合夥人的同意和大多數有限合夥人的同意。
2、夫妻離婚後如何分割公司財產。
離婚時公司財產的分割是: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轉讓、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的,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取得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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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出資在婚後購買房屋,如果用婚後的工資出資,則該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因為婚後的工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則該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銀行和投資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面專用的滾入式物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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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以合夥企業一方的名義分割,而另一方不是企業合夥人的,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一方的, 根據下列情形處理:
(一)經其他伴侶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伴侶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權的,可以分割轉讓所得的財產;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分配返還的財產;
4)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合夥人退出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配偶、子女是第一繼承人,他們都是平等的權利,平分。 當然,首先要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以及繼承人與死者之間的贍養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