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 兩年勞動合同到期,我不想與公司續簽合同

發布 社會 2024-07-0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雇員不得與雇主續簽僱傭合同,但他或她無權獲得遣散費。

    女職工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它可以報銷,因為您的分娩期在合同期限內。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只要按時支付您的生育保險,就可以正常報銷。 其次,就你而言,公司非常願意讓你主動不續約。 所以你的後續,按照公司的規定,如果能休產假,就可以開始休了。

    但是,同時,我想提醒您,在您休產假期間,公司不能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不會在您的產假結束之前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你不妨在10月份休息一下,等到3月份再終止與公司的合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布比宇派需要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將自動延長至哺乳期結束,即孩子1歲;

    因此,公司不能以勞動合同在產假期間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繼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並可報銷生育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夫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享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產後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可以增加 15 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雇員的失業配偶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生育保險福利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產婦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內容:

    1)分娩醫療費用;

    2)計畫生育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在分娩時享有產假;

    2)計畫生育手術請假;泰加。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產假津貼按照職工上一年度在職工的平均月工資計算發放。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如果單位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要求無限期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服務滿一年的工資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聯合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產假期間,勞動合同期滿不予續簽,期限自動延長至懷孕期滿。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一倍的賠償金。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屬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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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7-08

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最遲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More

34個回答2024-07-08

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 原則上,籤兩次合同後可以簽訂無限期合同。 但該公司不打算續約,因此需要支付。 補償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也就是說,給你四個月的工資。

8個回答2024-07-08

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後,你才工作了三個月,合同還沒到期,現在公司要解雇你,這是公司的違約行為,當然你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你支付勞動賠償金。 >>>More

5個回答2024-07-08

如果你沒有僱傭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起付給你雙倍的工資,這樣你就可以要求公司再付你兩個月的工資。 >>>More

6個回答2024-07-08

在勞動合同中宣告合同期限為十年,每兩年簽訂一次,是不合理和違法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