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一人不經雙方簽字即可過戶?

發布 社會 2024-07-18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首先,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不能改變共有房的性質,過戶時雙方應簽字,按理說不能到地產局辦理過戶手續;

    2、如果您已經在地產局辦理了轉讓手續(可能是因為某個環節不夠嚴格),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合同已經簽訂並支付,轉讓手續合法,您不知道賣方不是完全的權利人(即所謂的善意第三方), 而房產證已經在你名下,那麼如果以後對方的妻子追求,你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你不能改變產權證(即所謂的產權對抗效應);

    3.在你所說的案例中,很難證明你不知道該房屋是共同財產,即你不是“善意的”,所以很難證明你的財產權。

    您的情況的可能性太高,建議謹慎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地契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很多,但是在轉讓地契時一定要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否則會有無窮無盡的麻煩。 我在電視上看到過這樣的報道,丈夫背著妻子賣掉房子,最後,法院宣布出售無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是的,如果一對尚未離婚的夫婦想要轉讓財產,則必須由雙方簽字,否則在法律上將被視為無效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地契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是正常的,它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所有權的轉讓需要配偶雙方的同意。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總結。 一般來說,它是個人財產,但如果是以配偶一方的名義,但生活房屋在公共房屋中。 如果只是一棟房子,沒有人居住,還是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它可以被確認為妻子的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它是個人財產,但如果是以配偶一方的名義,但生活房屋在公共房屋中。 如果只是乙個安靜的房子,沒有一起生活和歡笑,它仍然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它可以被確認為妻子的個人財產,因為運氣不好。

    如果男方在外面欠了一大筆錢,別人告上法庭,這房子有影響嗎?

    如果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移到妻子的個人名下,法院很可能會裁定該財產是為了避免債務而轉移的。 在法律實踐中,一般認定夫妻雙方共同慶祝,並判給同一財產。

    目前還沒有離婚,他拿了車,房子都轉到我名下,我能做什麼讓房子只屬於我乙個人。

    你可以去找公證人。 財產分割公證。 證明該房屋是您的個人財產。 它不是婚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在沒有債務之前,橡子分公司的轉讓呢? 還沒,車子森布就拿去解決問題了,他怕自己以後在這樣的處境中面對梁春敏。 起訴後會不會有影響?

    這份正義檔案應該用**處理什麼?

    您可以前往當地的公證處。 進行夫妻財產公證,如果在債務發生之前已經轉讓過山橘棚,一般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這還是很有前途的,你去找當地的公證處找。你可以去吳蜀做公證。

    你可以問問當地法院能不能做公證,如果法院能做公證,最好,如果法院不能做公證,可以去州里找當地的公證處。

    好的,謝謝。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共同財產配偶一方的簽名不能出售。 夫妻共同財產共有的,對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對共有不動產或者流動分配動產的性質或者用途進行重大修繕或者變更,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能以一方簽字的方式出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01條。

    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動產的性質或者用途進行重大修繕或者改變,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所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轉讓給一人嗎?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轉讓給乙個人。 如果部分財產由乙個人轉讓給您,共有人必須提供轉讓同意書,並繳納出售該財產的稅款。 但是,如果您辦理贈與手續,則可以減少或免除銷售中產生的稅費。

    完成贈與程式的步驟。 對方寫一封贈與信,去公證。 您拿著贈與函、公證書、產權證書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費,費用因地區而異。

    2.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賺取、處分、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益;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2.當事人的共同財產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取得的財產,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是財產必須依法由雙方共同擁有,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自動歸雙方所有,依法規定一方擁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屬於對方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

    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

    2.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 一方婚前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即使雙方離婚,也應共同清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簽立出售粉塵,但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無權處分,第三人合理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簽字的,不能出售。 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如下:

    1.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2.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原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以繼承或者贈與僕人的方式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如果購買的房屋屬於賣方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必須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都同意出售房屋,即使丈夫或妻子是作為賣方簽署合同的人, 應要求提供配偶授權出售房屋的授權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同一家庭的相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被申請人之一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債務為對方所知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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