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收到遣散費是一樣的嗎?

發布 社會 2024-07-15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洞穴手稿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在下列情況下,雇主不得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4、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

    1、什麼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雙方提前終止履行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 大多數國家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自己的法律法規,也有自己嚴格的限制和程式。

    2、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經濟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每滿一年工資乙個月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2、勞動者因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並應支付不少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重症和絕症患者也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症增加醫療補貼金額不低於50,末期不低於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4、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滿一年工齡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不得不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相當於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圖,使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

    雇主免除法定責任,排除雇員的權利。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 9.

    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制進行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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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7-15

廣東律師胡:

1、分歧: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 >>>More

3個回答2024-07-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基本規定。 >>>More

7個回答2024-07-15

賠償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適用於用人單位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此時也有相應的賠償。 遣散是法定的,其構成要素主要是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補償有四個主要要素: >>>More

18個回答2024-07-15

其實我覺得只是一步之遙,但也是很遙遠的路要走 喜歡乙個人容易,愛乙個人卻很難。 喜歡乙個人,我希望他能一直看著你; 愛乙個人,希望你能一直看著他像乙個人一樣,希望他能對你好; 愛乙個人,希望他能接受你對他的好意 像乙個人一樣,希望他在你需要他的時候在你身邊; 愛乙個人,想在他需要的時候在他身邊...... 喜歡乙個人不一定是愛他; 但愛乙個人的前提是你必須喜歡他。 >>>More

9個回答2024-07-15

這顯然是不同的。 如果你不知道具體情況,你可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