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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必須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你說你已經工作了三年多,這意味著它將在08年之後。 根據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必須在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你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合同,你每個月都會得到雙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最多支付 11 個月。 如果公司超過一年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公司與您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也就是說,如果您於08年1月1日入職,貴公司應在2008年2月1日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並為您辦理保險手續。
至此,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11個月)*2+2009年1月1日至今雙倍工資。 同時,您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您從入職到現在的社會保險費。 還有一點是,你可以隨時離職,要求遣散費以終止僱傭合同,標準是:
乙個月為一年,超過六個月和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少於六個月按半年計算。
你可以去勞檢投訴,讓勞檢檢查你的公司,當然合同必須籤,而且是無限期勞動合同; 當然,加班費要付加班費,平日加班加倍,週六週日加倍,法定節假日加班三次。保險對您來說也是必須的。 你應該有那家公司的工作許可證或其他東西,對吧?
月薪表不是發給你的嗎? 您可以撥打12333查詢勞檢的**和位址,並親自前往勞檢。 立案調查應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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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所有證明您與公司有僱傭關係的證據。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付給你雙倍工資,補發社保,支付經濟補償。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這也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你也要籤工資,工資單也應該由雇主出具,證明你的月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很普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與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除、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員工的工作年限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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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悄悄地把所有關於你和公司關係的資料都收集起來,“所有能證明我和公司勞動關係的東西,都在公司辦公室裡,也就是我這些年的費用報銷單”,最好找到那些合法工資的考勤記錄。 記住要安靜,如果公司知道,成功的機會很小。
然後寫乙份仲裁請求,提交給你所在縣的或區的仲裁委員會。
您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保險是法律要求。 此外,還有賠償,你可以通過檢視法律來了解。 寫得很清楚。
必須提醒您,如果您準備進行仲裁,那麼您應該準備好離職。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想要你。
如有疑問,可向所在縣、區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將有一位免費的律師為您服務。 這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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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想簽合同,交保險,很簡單,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不用申請仲裁,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必須與遠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如果監察大隊不解決, 現在不是有軟環境嗎,你去抱怨他的“行政不作為”,但這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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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對勞動者權益給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應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數額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2)疾病或受傷; (三)患有工傷、職業病的;(4)失業; (5)分娩。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有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紀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徵收、代收、管理和經營社會保險,並負責社會保險的保值和增值。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的收入支出、管理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租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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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有《勞動法》和《勞動巧合脫落法》。
2、其中比較重要的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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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惡意訴訟:如何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你可以玩這個話題,呵呵,目前我已經有了這個**的基本框架!
勞動合同是逃避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合法途徑嗎?
這個也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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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部分上訴整體無效”是什麼意思? 》
案例簡介:劉某某2008年在北京某建築工地工作時受傷,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考核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保險金。 劉某就停工、停薪、停工費等問題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裁決基本支援了劉某的訴訟請求,但護理費用除外。
劉某不滿意,僅就護理費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判決書中對劉某在仲裁時提出但在訴訟時未提出的**費用的中止期利益和**費用作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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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現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在現實中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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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向你解釋,在你的敘述中,你已經做出了自己的證明,證明你是一名學生,在這種情況下,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無法處理你的問題。 但是,由於乙個月的工資,訴諸司法是可能的,但不可行。 最好通過學校或當地教育部門之間的協調來解決問題。
如果您不再是學生,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
其次,我想提醒大家,沒有合同,協議都是口頭的,很容易形成糾紛,造成日後維權困難。 建議首先從維權角度考慮保留相關協議的證據。
第三,工資的計算和支付。 假期工資的計算和支付不是由雇主任意決定的。 如果你在法定節假日工作,你不能用反向假期代替,你應該支付日工資的300%,在法定假日應該支付200%,但你可以反向休息一天而不支付加班費。
你描述中老闆提到的紅包是不是法定的,但加班費是。 如果工作時間超過30天,可以算作乙個月,如果工資週期為乙個月,可以申請乙個月的工資。 由於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試用期,您可以隨時終止僱傭關係。
此外,任何形式的押金都無法收取。
建議大家勇敢地拿起法律**,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先向工作人員說明情況。 只需填寫投訴材料並攜帶有效檔案即可。 白。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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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所有合法勞工
你乙個月沒做,無形中給了他乙個藉口,你白費了,但你的工作方式類似於臨時工,打工,你隨時都有辭職的權利,如果你只是想馬上辭職拿到工資
你可以辭掉工作並獲得報酬,但它非常小,沒有你預謀的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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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保障中心提出投訴是沒有用的,因為社會保障中心不受理此類投訴。 由於時間較長,可能無法補足社會保障繳款。
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之一是,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一般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一般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只能考慮追溯付款。
您可以申請 11 個月的雙倍工資(從受僱乙個月的第二天到受僱一年的日期)。 此外,自勞動滿一年後的第二天起,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重新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勝率如上所述。 用人單位說,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需要提供證據,另一方面單位的規定本身不能違法,單位的規定需要經過職工代表或工會的民主協商,單位的規定需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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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投訴,我提出以下建議供您參考;
1、如果還想在本單位工作,可以請單位領導繳納社保,簽訂勞動合同。
2.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但可能會被開除。
3、不想在本單位再工作,可二次申請勞動仲裁,保障您的勞動權益; 1、如您於2010年12月1日加入公司,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請仲裁,11個月後可申請加倍工資差額,超過2011年12月31日後每天要求雙倍工資,超過乙個月加倍工資差額的,依此類推、、、, 2012年,仲裁委員會將不支援,因為仲裁時效已超過一年(應從2011年12月31日起推遲一年)。
2.第二好時間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工作後發出書面通知(必須以郵局快遞方式郵寄,內容必須明確 因本單位未依法向我繳納社保金,本人決定於xx年x月x日終止與貴單位的勞動關係, 原件郵寄後,您必須在收據上填寫被迫辭職通知書,保留收據表格,將仲裁原件作為證據提交)雇主,2天後您不必上班(不受乙個月通知限制),您可以申請平均月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十條。
四。 16.《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費徵收繳納暫行條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