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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出索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協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實施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協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能夠查明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且每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範圍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賠償責任數額的,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賠償金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難以確定賠償責任數額的,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金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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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出索賠。
侵權責任法
1)停止違規行為。
2)清除障礙物。
3)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損失賠償。
7)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上述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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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獲悉同橋開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進行隱瞞; 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使用者應當對擴大部分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錯誤通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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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與網路使用者承擔擴大的損害部分連帶責任;
3、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網際網絡或者其他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是貨物的交付,並且通過快遞物流進行交付的,則收貨人的簽字時間為交貨時間。 如果電子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服務,則生成的電子憑證或實物憑證中註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 如前述憑證未註明時間或註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則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貨物交付、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時間另有約定的,以此約定為準。
第10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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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五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 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使用者應當對擴大部分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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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五條: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 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使用者應當對擴大部分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通知錯誤給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制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或《侵權責任法》提出其他主張,但必須有證據支援侵權行為。 >>>More
法律分析:肆意信仰。
需要承擔停止和停止侵權的責任。 也就是說,在法院作出判決時,如果侵權行為繼續存在,那麼侵權人必須承擔制止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消除影響,道歉,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