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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違法,給也不違法,只是看雙方的感受。
然而,彩禮問題卻是中國文化史上的一件大事,不能說是先進,但一直存在。 這是習俗和習俗。
不要把一切都與外國進行比較,歷史和文化是不同的。 換句話說,誰告訴你出生在中國? 然後你必須遵循當地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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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 未來的岳父岳母向你要錢是很正常的。 沒有法律禁止岳父向未來的女婿要錢。 如果有人發現這樣的法律依據,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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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養了這麼多年的女人,都送給你了。
這句話好笑,那個兒子不是養大的嗎? 婚姻是自由的,但也是平等的。 為什麼說女性地位一直低,是像你這樣的人根深蒂固的思想。 發達國家的發達城市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當然,這種做法並不違法,但不給予也不違法。
這不叫娶女兒,叫賣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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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 但是,該男子的父母拒絕支付這筆錢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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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女方父母要錢是慣例,但大多數都是男方父母自願的,所以如果被迫要錢,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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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你要錢並不違法。 我要求我的,你不能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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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說起來容易,人家也需要錢才能買嫁妝。
養了這麼多年的女人,都給了你。
除了一些錢,你還有什麼可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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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乙個習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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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你就可以再選乙個,匆匆殺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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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女方父母婚後給的錢是給女方個人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它也可以作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進行談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喊叫勞務工資、獎金、報酬的;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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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父母給的嫁妝款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姻是兩人在收到結婚證後購買的,雙方未就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 屬於夫妻一方的法定和約定的財產除外。如果是在獲得結婚證之前購買的,並且雙方之間沒有就財產的所有權達成協議,則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高申連鎖所取得的財產的繼承或者贈與,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2.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少量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二)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夫妻婚姻。
四、在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由孝道共同擁有的財產。
5.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親屬、孫子女的財產僅屬於一方;
4、一方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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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如果女方求婚,使用父母的錢算不算夫妻財產?
你好,女方求婚,用父母的錢算作婚後的財產,這要看父母華清在送禮時是否明確了只有一方是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產只是贈與一方,那麼就算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對一方沒有明確的贈與,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查讓靜的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新潭外; (五)爐灶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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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不違法,如果使用恐嚇和威脅索要財物,則可能構成犯罪。
男女雙方結婚後,工資、商業投資收益等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對方索要個人生活或家庭和孩子費用的錢。 如果對方在婚姻期間要錢,而對方同意,也可能是贈與性質的,贈與後可能是個人財產,不得用於家庭生活。
建議與對方和平溝通,向對方要錢照顧家庭,需要經濟支援,是很合理的。
《民法典》第657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橙子資本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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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一方給予的錢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給錢時沒有表明這筆錢只屬於子女,則這筆錢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依法分割,而是歸夫妻一方所有; 如果父母在贈與時沒有明確表示財產只屬於子女,或者如果這筆錢是父母雙方以母親的名義送給夫妻的,則這筆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可以主張對這筆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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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的彩禮返利問題,是基於是否辦理結婚登記,而賢良的待遇原則不同,對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支援返還彩禮作為處理原則; 對於已經登記結婚的,彩禮一般不退還,只有在有特殊情況時才會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此,《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有相關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 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