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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有相關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 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買賣不動產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
把上面的條款讀兩遍,你就會明白其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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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很可能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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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新解釋是對《婚姻法》的解釋和補充。
你提到的情形不屬於婚姻法新解釋的相關範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視為父母送給夫妻的禮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地產證書齊全,則贈與已合法登記,贈與不能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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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老公是半分半開的,和你父母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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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平分是合法的,但不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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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其實很好理解,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只要能證明房款是父母出資的,就可以構成事實上的贈與關係,贈與人可以隨時隨地追回善意贈與關係, 受贈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在贈與時歸還贈與狀態。
根據你的問題,如果你在離婚時能證明上述情況,那麼你可以要求你的父母收回房子。 但是,房屋中的增值物品(如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物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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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意,只有一半同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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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婚前購買並全額支付的,則該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如果是婚後購買的,有證據證明是父母購買的,並且父母已明確宣告贈送給一方的禮物視為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則沒有分割。 如無明確說明該筆款項應當作為贈與夫妻雙方,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離婚時平均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結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應當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予雙方的。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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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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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抵押房,馬上就要還清了,還有12萬塊錢,因為年紀太大,不能抵押,所以當時專門寫了一本書。
媳婦的名字,因為去年媳婦想買第二套房子,就去還清了第一套,房證辦公室沒寫我的名字,現在還有12萬還是要給我,現在能不能改成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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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表明,這筆錢是你的父母出資的,而且是你的個人財產。 沒有證據,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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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即使房產證上有女方的姓名,女方在離婚時也無法分享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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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婚前買的,可以認為是你父母親自送給你的; 如果婚後買,有兩種情況,一是有證據證明是父母買的,或者你給父母寫了借條說房子是你的,二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只能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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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如果沒有婚前財產的公證,離婚時分配比例不協調的,必須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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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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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然房子是男方父母購買的,但在登記時已經登記為男女雙方的姓名,即男方已經承認該房屋是男女共有的,因此,在離婚時,男女雙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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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給丈夫和妻子。 乙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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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證明只能證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債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父母與財產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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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說的,財產應該分配如下:
1.房地產和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不涉及父親出資等具體情形,簡單理解為男女雙方用婚前財產分別出資40萬元和30萬元,然後由男方公積金支付貸款的情況
因為有男方的公積金支付,如果現有財產所有人是男方名下,離婚後,房子應該歸男方所有,女方的部分應該轉為債權,男方應將女方的首付份額和增值支付給女方, 而男方雖然用個人公積金償還貸款,但由於該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應將丈夫償還的那部分貸款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也應平均分配。
2.其他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個人財物或者外人贈與個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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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保持簡單:
該財產是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男女雙方無論出資比例如何,都視為共同財產,更何況產權證也在兩人名下)。
如果離婚。
房子是一號半。
其他財產通常也是乙個人的一半(如果有證據表明是婚前可以由個人擁有的其他財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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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管誰來支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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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4)明確婚後,父母一方自費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釋義(三)》公眾諮詢的反饋意見,出資人男性或女性的父母對子女離婚導致家庭資產損失表示關注。 在實踐中,父母往往把所有的積蓄都花在為子女結婚買房上,一般不與子女簽訂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 事實上,這也侵犯了為購買房屋做出貢獻的父母的利益。
因此,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則將其視為父母僅贈予子女的禮物更為合理,大多數人在反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種處理考慮到了我國國情和社會常識, 有利於爭議的解決。如果雙方的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並且產權登記在其中乙個子女的名下,則該房地產應歸婦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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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房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一方出資並約定為一方財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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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全額購買的,並且與女人一起購買。
父母以贈與的名義將這所房子送給了女兒,離婚後這所房子是分開擁有的。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婚後買房,全額付款,用自己的名義,但這需要你提供單獨的戶口簿,以及單證,這樣你也可以單獨做產權。
如果是按揭購房,沒辦法,最好在買房時標註房產比例劃分。 它不能是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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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誰在房地產契約上的名字中,都將擁有這所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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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全額支付,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寫著兩個人的名字,這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根據具體情況,父母的供款可被視為債務或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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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這樣的規定,但如果離婚,男方父母的首付將被取消。 其餘部分是共同財產,等於男性和女性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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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後未明確為夫妻單獨贈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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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出資,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則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一般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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